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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权利缺陷担保制度应符合国际标准

时间:2022-08-27 22: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何定位和构建作为民法重要内容的出卖人的权利缺陷担保责任,是我国法律工作者应注意的问题之一。根据笔者的观点,物权行为理论更好地回答了因无权处分、出售租赁物、抵押物而产生的权利缺陷担保责任的理论问题。因为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合同包括两种法律行为:一种是订立债权债务支付行为,另一种是物权法、标的物或者权利和价格的处罚行为。这两种行为是独立的,物权行为不依赖债权行为,只要当事人同意转让标的物或权利。无数债权行为不影响物权行为,物权处分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未经权利人认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无权处分人,即出卖人仍应当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权利无瑕的担保义务,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权利缺陷的担保责任。至于出售租赁物和抵押物,虽然其销售合同的订立不是无权处分的结果,但这两种情况都有其特殊性,即物权所有人对抗债权第三人。根据物权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特点,销售合同仍然有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对抗债权买受人时,债权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缺陷担保请求权。在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物权行为理论不仅保护了交易的公平安全,而且解决了权利缺陷担保责任适用的理论基础。
然而,在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框架下,简单的方法是不规定权利缺陷担保制度。有两个原因。一是在非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几乎没有适用权利缺陷担保责任的空间,即使有,也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如出卖他人、与他人共有、准物权行为等,无权处分人未经认可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无支付义务,担保责任从何而来?二是权利缺陷担保制度与现行规定、制度冲突,未经认可的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享有优先死亡权的承租人和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为何产生担保责任?制度化、科学的立法是判断法律价值的基本标准之一,节约立法成本,促进交易成本最低化。
然而,关注未来和世界,为了使中国目前起草的民法典在世界上产生一定的影响,成为21世纪的代表性民法典,权利缺陷担保制度应符合国际标准,接近世界公约和法律。笔者同意根据我国国情不采物权理论,但在不采物权理论的情况下,简单删除权利缺陷担保制度最好接近《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业合同通则》。接近的方法是保留历史悠久的权利缺陷担保制度,因为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与原所有人相同的所有权,这是权利缺陷担保制度的基本内涵和价值。为了保留这一制度,有必要修改和协调与该制度相冲突的条款。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业合同通则》一样,无权处分视为有效合同,权利缺陷视为不履行债务。支持合同,包括支持合同的有效性,代表了合同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趋势,体现在《国际商业合同通则》中。《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其全部有效为目的,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有效性。”
总之,在非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既要继承传统大陆法律销售合同的经典内容:权利缺陷担保制度,又要借鉴国际公约和规则的最新立法成果,使我国民法典更加规范、系统、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