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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研究

时间:2024-04-11 20:49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频繁的道路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已成为当今世界需要关注的问题。对我国来说,如何减少交通堵塞,减少交通安全事故是国家和交通管理部门解决的关键问题。汽车的出现不仅处理了人们的出行问题,也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性能越来越完善,90%以上的公路交通安全事故都是由驾驶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过程中,如何通过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其安全法制观念,已成为减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同时,我们也需要做好城市、农村和行人的公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但现阶段,我们的工作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
 
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研究
 
1.城市宣传教育工作不是很乐观
 
在城市的许多政府机关和单位中,许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相应的要求接受教育和学习,甚至一些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对宣传教育也不够积极和热情。许多单位领导干部在中国引入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学习,许多领导干部认为交通法规学习主要是司机,是个人事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是公安和公路交通单位,与我们无关。
 
2.农村宣传教育薄弱
 
在许多基层地区,在一些县级市和乡镇,一些村干部和村民根本不知道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些村干部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知偏差明显。在乡镇中小学,没有定期学习安全法规或专题讲座,也没有将《道路安全交通法》纳入中小学教学体系,乡镇政府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只是做一些肤浅的工作,只有在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才整改。如果没有问题,我们就不会忽视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没有详细规划安排。有些地区既没有宣传,也没有教育。当地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漠不关心,宣传角度和方向不明确。
 
3.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相应管理部门、内部单位、特殊行业等部门有义务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但在本规定中,没有不履行义务所需的处罚。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律法规的分析意味着没有制裁就没有义务。本法规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问题未取得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责任。《道路安全交通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不仅相互统一,而且相互独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反映了法律的完整性,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依据和责任,因此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提供具体的执行要求,建立相应的奖惩内容和条款,促进各行政部门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也为有关部门监督执法依据。
 
4.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科学不足
 
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过程中,由于教育对象差异较大,部分社会群体接受能力较差。如果在宣传教育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目的性,其教学效果肯定不高。现阶段,我们大部分的安全教育方式都是发传单、贴几个口号、做几个公益广告。这些做法早已落后,没有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环境、年龄和职业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也没有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从而降低安全宣传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