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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提货不着”案情的分析

时间:2021-11-08 17: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案情介绍。
有一家进出口公司,出口俄罗斯的9127箱玩具,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海运货物保险。保单上注明:被保险人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开船日期以提单为准(AsperB/L),航程从上海至圣彼得堡。
这批货装船后,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的代理,为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从上海到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BillofLading)。单据载明:发货人上海一家进出口公司,收货人凭指示(Toorder),将LINSTEK公司与上海一进出口公司签署贸易合同。这批货从上海运到韩国釜山,再由二程船运到俄罗斯的东方港,再由东港改为铁路运输到目的地圣彼得堡。
上海一进出口公司与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商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T/TATSIGHT;PAIDBEFORESENDINGTHESHIPPINGDOCUMENTS),由于买方迟迟未付货款,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便派人携带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但货物已由买方LINSTEK公司提走。本来,货物到达后,LINSTEK公司就用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提货。由于LINSTEK公司是两份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将整份正本提单收回,LINSTEK公司则在LINSTEK公司完成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导致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货不着。
上海一进出口公司认为,其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遭遇了风险,因此,它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索赔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等,以及涉案货物在圣彼得堡报关的材料,被保险公司拒绝。其后,双方多次商议,但未能达成共识,最后对帐。在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中,一进出口公司败诉。
二,案情分析。
(一)保险合同中所列的其他险别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一进出口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险别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没有注明"提货不着险",那么,因"提货不着"而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本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
在本案件保险单上的约定,综合险的承保范围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为准。根据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解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之外,同时也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部原因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包括“盗窃、提货不着险”等11类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单上的险别包括“不能提货”险,也就是“提货不着”属于本保险单的承保责任。
(二)提货不着与仓至仓条款之间的关系。
按照保险业的惯例,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开始时间。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在由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包括在正常运输期间海运时生效,在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藏处所或投保人之前,由陆上和驳船运输,派送或不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果没有到达上述仓库或储藏处所,将在最后卸载港将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于仓至仓期间,若发生保险单上承保之风险,保险公司均可理赔。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单注明航程从上海到圣彼得堡,应理解为仓至仓条款的责任期间,这段期间从货物在上海启运仓库启运到到达收货人位于圣彼得堡的仓库为止。本合同所发生之任何保险单包括“提货不着”承保之风险,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均有责任。
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收货人是凭指令(Toorder),正本提单一直掌握在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托运人)手中,应当认定提单的合法收货人是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尽管这批货物已抵达圣彼得堡,但却没有到达收货人上海一进出口公司在那里的仓库,也没有到达被保险人上海一个进出口公司,作为分发、派送或不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在此期间,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货不着”,属于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限内的保险事故。
(三)“拿不到”与背后风险的关系。
《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T.P.N.D)》解释,“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单上的货物失窃或失窃,或者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之后全部或全部的损失。“承保人拿不到提货造成的损失,关键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关键要看是什么风险。依据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解释,造成损失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意外的,并应具有不可预测性和责任者的不确定性。此案中,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货不着”,遭遇了全部未交货物损失,这是由于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无单放货造成的。与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货物,无单放货,这是可预见的风险,责任方也非常确定。指定负有责任的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可预见的事故,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并不具有风险偶然性、责任者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件中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从分析来看,本案中,尽管上海一进出口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着一项保险合同,合同中还规定了承保“盗窃,“提货不着险”,保险事故也发生在仓至仓条款的责任期间,但由于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