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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改革音乐版权立法的困难

时间:2021-11-19 17: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引入美国集体版权管理制度。伴随着音乐作品数字化传播方式的不断增加,当前改革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学界、管理机构、版权局均就数字化音乐许可制度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种提议可归入两种类型:一种是试图修改法律,另一种是试图将音乐许可证合并。这一改革方案或许会改善数字许可的不足,但多数不考虑阻挠执行或保证长期执行。
(一)建议进行立法改革。
历史表明,不管许可模式如何改变,在全国范围内,由一个版权人管理其权利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扩大专有权的范围可以产生更多的许可模式,但这还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单产权制度下,不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如何界定,历史交易费用的难题依然存在。缺少了PRO的支持,歌手和出版商将自行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将导致混乱,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相反,他们可以把手中用于商业的资源整合在一起,组成集体组织。
还有一项立法建议认为,需要修改《著作权法》第115条,该条款规定了关于音乐作品机械权的强制许可。改革派支持强制性标准,并试图把它应用到更广泛的音乐许可领域,因为强制率可以消除分离许可模式所带来的很多问题。简而言之,在纯强制性的许可制度下,找出版权所有者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为了取得同样的许可,一个人只需向版权局发出书面的使用内容通知。若此版权持有者保存了档案,则须支付法定的版税。与之相反,这种书面通知为用户提供了安全的港湾。改革派设想了一个模型,消费者只需向版权局或指定的管理机关提交书面通知,并缴纳法定的版税,他就可以得到想要的全部许可,并且将集体版税分配给权利人。
然而,整肃法律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它会带来新的困难。在2005年著作权登记制度试图对音乐作品强制许可进行改革的时候,有学者指出:“许可机构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导致法律修改不能达成一致。”希望有许可证的组织会对自愿放弃许可证的权利根本就不可能。以往,为了行业利益而积极游说,使得录音表演权立法的执行拖延了二十多年。
㈡合并提案。
鉴于改革音乐版权立法的困难,有些改革家建议授权一个机构来管理所有音乐。根据这种模式,中间商(通常是音乐权利组织)将单独提供一份包含音乐作品和录音表演、复印、分发的许可证。这样,这个中间人就得负责分配版税的事情。
版权办公室对音乐作品的制作、复制和传播权利进行授权,这一提议并不激进。现行PRO组织如ASCAP和BMI自动成为MRO的成员。但新成立的MRO将自己建立起来并参与竞争。根据版权局的建议,一旦MRO获准颁发发表演权的许可证,就会同时获得授权进行复制权和通信许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建议废除关于强制许可的第115条。所以,今天最大的PRO将控制所有网络音乐作品的权利,HFA要么成为MRO,要么和其他公司在音乐许可市场上竞争。
兼并方案的缺点也很多。第一,版权局的合并方案并未完全解决分权制度带来的问题。比如,MRO可以建立和竞争。更有甚者,录音带的许可仍需由唱片公司或艺人获得。所以,在版权局的计划中,“一站式购物”的设想还没有实现,但是消费者可以向更多的机构申请许可证。第二,这种许可证合并方案必须考虑到反垄断问题。若涉及到反垄断费用的减免,就难以想像这一许可模式不受贸易管制。
虽然方法各不相同,但是改革派们普遍认为,在实现网上音乐许可方面,降低交易费用至关重要。尽管版权改革是一个重要步骤,但根本性的变化不太可能在现有的实践和行业中发生。与此类似,合并控制行业从业人员的建议值得谨慎考虑。分离许可模式让优秀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报酬,并保证了被许可方能够支付这笔费用。尽管因特网能够提高音乐传输的速度和方式,但数字许可证并没有超越现有系统。改革派们没有意识到的是,新技术并非模式变革的必要条件,而是许多许可证管理人员在新兴市场上的游戏。对音乐版权进行改进,需要一套“只关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重叠,又不影响作品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