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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

时间:2021-11-27 04:5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位于广西梧州的梧州学院,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成立,是一所新设的地方性普通本科院校。同一年,学院法律系成立,九月开始招生,短短几年间,学院发展迅速,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但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新办地方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梧州学院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新设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途径和途径。
首先,教育目标要合理定位。
法律教育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的先决条件。能否准确地定位法学教育目标,将直接影响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大学生的就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有关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目前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理论、普通教育理论、职业教育理论等。由于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就造成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各高校应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法律专业院校和实力雄厚的综合性高校,应该把教学目标定位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上,是人才培养的目标。新办地方高校的法律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不能单纯照搬政法、重点大学法律系的现成课程,而是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学校自身的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学生情况、教师实力、本校其他学科资源等),把教育目标定位在培养基本型,以适应社会需要。综合性、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自身的特色与优势,以适应多元化的社会人才需求。
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不断深入,法律服务人才需求不断增加,全面提升了其综合素质。要成为为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既熟悉本国法律、法规,又精通东盟一国乃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具有协商经济纠纷的能力,同时也要精通一种、甚至多种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根据本校与东盟国家有关大学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国内法律基础课的同时,还开设东盟法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从实际出发,探索培养地方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与本地化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毗邻的区域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特色,培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是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
法律专业课程内容和课程顺序的设定,都应该是高度全面、高度科学的,这样才能使新设地方院校的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达到新设高校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设置。
在法律教育中,教育部将16门法律核心课程定为必修课程,但并非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律专业也可结合其自身的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和培养特色而设。
第一,强调了16门法律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设法律专业课程时的最低要求。它既有基础理论课,又有专业基础课,既可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又可理解几种全国性的部门法,同时还要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重视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应用课程,培养学生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动手能力,例如法律文书撰写,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公司企业法律实践,非讼处理,商谈技能,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第三,教学内容要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当结合。目前,我国要想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律毕业生就业率较低,新办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要寻求发展,应积极探索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途径和方法,尽可能地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事、刑事、诉讼等在司法考试中分值较大的科目,可适当增加上课时间,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针对主题性考试部分,运用案例、材料分析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
新建地方高校法律类专业应根据当地特点,设置有特色的课程,为地方经济服务。从而使学生掌握与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日后服务地方打下坚实的法理基础。
㈡课程安排安排。
课堂教学顺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等循序渐进的方法。
第一学年的课程设置均为公共必修课程,包括基础理论与专业基础课,如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等。二是在三学年开设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并依照先验后验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再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从而使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利于学生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在第四学年,主要开设培养专业技能的课程和为地方经济服务的特色选修课程,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与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本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科学之处。如果一味照搬别校的教案,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上用处不大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此外,也出现了一些课程顺序混乱,例如在实体法被置于程序法之后,国内法被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近几年来,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总结经验教训,吸取教训,使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步科学合理。作者建议,应多开设一些具有专业特点的课程,并应充分利用本校与越南、泰国等国合作办学的条件,选修课如越南语、泰国语、东盟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