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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分析

时间:2021-12-10 09: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文章指出,要确定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就必须先确定其主要法律特征,再参照既有的法律制度,根据其特点决定是否可以纳入原有法律制度;如果可以,则可以根据既有法律制度确定其法律属性。在无法纳入现有法律制度内的情况下,可以与其相关各方之间实现大体利益平衡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确定其法律属性。
从虚拟物品的角度看,其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1.根据官方和玩家的协议生成。虚品只存在于网游领域。而且网络游戏是由游戏官方提供的,玩家要玩网络游戏,首先要与游戏官方签定一个协议,网络游戏本身和虚拟物品都是根据协议产生的。因此,许多学者认为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是对其债权的主要原因。
2.玩家以支付金钱或时间获取虚拟物品。玩家一般有两种获取虚拟物品的途径:一种是花时间,通过玩游戏、升级来获取虚拟物品;另一种是付现金,从游戏官方购买,或通过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从其他玩家那里购买虚拟物品,或私下从玩家手中购买虚拟物品。由于虚拟物品是付出时间或金钱,且具有流通性,有学者认为,虚拟物品具有财产属性,可视为物权。
3.虚拟物项不存在时间限制。一般来说,官方与玩家之间的协议并无有效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玩家一直玩,游戏官方都必须继续提供服务。
4.虚拟物品是一种智力成果,不是自然的产物。因此,有一些学者认为属于作权者。
5.虚拟产品的虚拟性质。基于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游戏环境,运营商创造了一个虚拟世界,而正是由于游戏环境的虚拟性,使得虚拟物品具有无形性。
无论债权理论或物权理论,或知识产权论或其他理论,都是根据虚拟物品中的某一特性产生的,并不能涵盖虚拟物品的全部法律特征,因此无论归结为哪一种观点,都是不全面和缺失的。
尽管虚拟物品是通过玩家与游戏官方的协议而产生的,但是债权论忽视了虚拟物品同时具有部分物权特征。司法实践中,盗取玩家虚拟物品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偷窃罪的犯罪对象必然是财产或物,而非债权。若将虚拟物品视为债权,那必然会遇到法律保护的困境。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世界无与伦比,网络用户遍及全球,让玩家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对虚拟物品的权利是不现实的,代价非常高昂,而且难以实现其权利。假使虚拟物品仅仅被当作债权对待,那对网游行业无疑是沉重的一击,网络世界也将是盗贼横行。
对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进行物权化,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都知道,物权是法定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将虚拟物品作为其保护对象。第三,物权是权利人对具体财产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第三者对物只有负义务,而在于虚拟物品,它的生成是基于游戏官方与玩家的协议,玩家要不断地控制虚拟物品的使用,就必须得到游戏官方的积极回应和支持。假如官方关闭了游戏服务器,那么虚拟物品也就找不到了。因此,把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归结为物权,同样不能成立。
此外,还存在把虚拟产品的法律属性归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的虚拟物品,它还是一种精神成果,它的使用权属于官方的游戏。但知识产权的对象却可以通过复制行为来复制。而且虚拟财产具有竞争性,虚拟物品无法被复制,他所拥有的东西只有一个人可以独占,并且只有一个人可以独占。另外,知识产权也是有期限的,不管是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都有期限,而虚拟产品却没有期限。如果游戏继续进行,玩家可以随时拥有并使用虚拟物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虚拟物品很难融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从历史上看,在农业社会,就存在着物权法;到了工业社会,产生了知识产权法,在当今信息社会,可考虑创建一种新的财产权,用一种新的财产方式保护虚拟物品,从而在游戏官方,玩家,买卖平台与买卖双方的权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