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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企业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时间:2021-12-18 14:5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基本案情。
某一年中秋节前夕,被告北京一家著名的月饼生产企业D(D企业)为更好地销售月饼,同四川成都一家设计公司M公司签订了一份月饼包装盒购销合同,即M公司公司根据D企业的设计要求,为D企业设计制作的月饼礼盒包装。除了有关交易条款外,双方在合同中就设计的图案作品可能引起的侵权责任作了如下约定:“如果设计成包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由M公司承担。
不久,月饼礼盒由M公司设计完成。包装盒的主题是“老北京”,包装盒正面采用了反映老北京特点的7张照片,例如老北京四合院的京剧脸谱。《沙燕风筝》等,每张图片配上文字说明,旨在向人们介绍老北京文化,宣传一些老北京传统艺术和工艺形式,并突出体现北京企业及企业产品的特色。
中秋节过后,原告北京一位传统民间工艺制作者B先生在一盒月饼中发现一张照片。这张照片是B先生为自己拍摄的一件传统工艺品,将其放入自己开设的工艺品销售网站。在看到自己的照片被D企业用来包装月饼的时候,B先生认为D企业侵犯了自己对图片作品的着作权,在与D企业协商赔偿金额未果后,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要求D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先生索赔损失的计算依据如下:D企业在北京有106家销售点,假定每个店都出售200盒包装的月饼,每盒售价为150元,假定每一件包装的月饼都能赚到10,000元,D企业的侵权获利为106万元,他支持了其中的一半,相当于五十三万。B先生以其53万元的索赔要求,提供了购买D企业涉案包装月饼的发票,其所谓销售额及侵权利润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和估计。
D企业在答辩状中说:D企业是北京著名企业,其品牌经营多年,并多次获得北京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充分证明了该企业的品牌价值及生产的月饼在消费者中的认可度。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不断通过品牌推广、门店铺开、驻店销售等手段,促进产品销售,公司的产品销量与企业的品牌价值、销售渠道、企业的商品对消费者的认同程度有高度的相关性,和涉案包装的相关程度不大。证明方面,D企业除了出具与企业品牌价值有关的各种荣誉证书外,还提供大量的图片对比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在涉案包装上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可以忽略。D企业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由于原告侵权而造成损失的证据,也没有确定被告利用图片获取的利润,仅凭估算得出的数据无法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㈡审理案件的结果。
审判期间,法院确认原告有权使用原告的照片,并依据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确认原告有权使用原告的照片,但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因此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但是就赔偿金额而言,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最终是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性质、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被告人利用其作品所犯主观过错程度等各种因素后,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