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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准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

时间:2022-01-18 21: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准婚姻观。
界定准婚姻关系,首先要明确婚姻的概念。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婚姻主体为了共同生活而缔结的身份性契约。也可以说,婚姻是被法律认可的,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结合。
传统婚姻关系在现代社会受到更大的挑战。同性恋者的出现,使婚姻不再局限于男性和女性之间,而且在国外已受到法律的保护。2001年,德国颁布了《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其中规定,在公民身份、财产和继承权等法律领域,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的行为具有与婚姻同等效力。在作者看来,准婚姻法在实践中也是一种挑战。
准婚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前的一种关系状态,也可以称为婚姻契约之前的一种关系状态。作者认为,从合同的角度出发,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又是一种契约,可以说是一种要约。
准婚关系又称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也称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行为在埃塞俄比亚民法中被称为非法同居。这种称呼在很大程度上是带有强烈谴责性的,而对于准婚姻关系而言,却不存在谴责法律的问题,它只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所选择的一种新型婚姻关系形式,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与婚姻相似的事实状态。
二、提出了对婚姻关系的立法保护理由。
(一)必要性。
非婚生子女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默许和认同,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已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当前我国对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受保护,称之为非法同居。
在同居生活中,异性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产生诸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在我国婚姻法和亲属法中没有体现出来。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法律规定得不到保障,导致法院不能妥善解决,就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准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更是亟待立法。
㈡紧迫的性质。
近几年来,因未婚同居关系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人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地出现“非婚同居”现象。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既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又对婚姻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作出新的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典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根据非法同居在民事关系中认定为非法同居,但在刑法典中则按重婚处理,因此民事关系的认定与刑事认定存在矛盾,迫切需要对婚姻关系进行立法界定和保护。
三、准婚姻关系的定义。
本文认为,准婚姻关系首先应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定义,即准婚姻关系应该有一定的民法基础,首要的是自愿原则和尊重个人原则。人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应对婚姻关系进行明确和保护。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该是一种符合婚龄的未婚异性。准婚关系主体的准婚年龄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准婚关系不应予以承认。准婚制的主体应该是异性恋而非同性,这与我们国家的文化背景、传统的道德观念有关,而且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因此,准婚姻关系中不包括未婚同性恋。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未婚,而非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否则就违背了婚姻法。
2.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有明确的意思。同居并不是基于有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只要是合意就可以,也不需要共同生活多久。与此同时,这一合意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让外界知道,而不必公开。
3.准婚姻关系的双方都应该有一个象夫妻一样生活的客观事实。我们所说的共同生活,包括共同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共同的经济生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