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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根本保证

时间:2022-01-22 19:4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也存在着对基本国情的错误分析,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时期。长期对法律不屑一顾,使得我国法治进程受到极大影响,进展缓慢。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类法律观念已初具规模,但由于法制基础薄弱,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还有几个问题,并具有如下特点: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逐渐成为我国的主导法律意识,并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仍占有相当的地位。
在我国,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和其周围亲朋好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常常用自己内心肯定的传统道德观来评判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从而对整个法律是否公正。加之他们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较少,法律认知能力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个人情感色彩,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公民守法主体精神》中,刘同君教授分析了“因为法治的外部性强制力并不必然带来人们的心理认同,而只有获得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被称为和谐社会秩序。
法制社会需要法律认同,换句话说,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唯有培育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法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此外,中国法律界一部分人还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的高层领导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甚至出现偏差。
(二)不同类别的法律意识发展不均衡。
这一失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应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处于核心地位,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尺。但是,我国对宪法的规定和作用往往忽略了宪法的规定和作用,而只关注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法,而仅仅将宪法写入为没有法律效力。
2.公民和商业的法律意识薄弱。
重刑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至今依然存在。在普通市民的观念中,只要有一条法律,第一个与之联系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于法律对民商事活动的全面调整,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缺乏足够认识。
3.程序法律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性、轻重性是中国古代的传统,程序法和实体法本应相互补充,不可偏废。但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影响,程序往往没有受到重视。大多数参与诉讼的人,往往关心审判结果,对于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无动于衷,即使是某些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也常常不屑一顾,有的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无疑进一步动摇了人们对程序法的信仰,削弱了人们对诉讼的价值判断。
4.总的来说,目前的法律是肯定的。
新中国一向比较注重思想修养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处于主导地位,对于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社会主义法,虽然大多数人的评价都是从感性认识开始的,但是他们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基本能满足自己需求的角度来考虑,一般而言,都是对现行法律价值的确认,受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们的公民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几年来各地陆续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造成部分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不公,对执法机构持怀疑、甚至反对的态度,往往使自己处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了解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现代法治社会需要有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制社会相对于独裁或独裁国家而言。即国家权力被有效地控制,整个社会由经过民主程序发展而成的法律统治的状态。完善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与制度两个方面的要素,这就是具有法治精神和体现法治精神的系统。
法制社会,首先是宪法。宪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是民主和法治的结合,它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出的政客对国家进行治理,其资金来源要经纳税人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改善公共服务。宪法社会是以公民为主体,宪政社会首先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构建,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市民社会有助于培育公民参与意识和归属感。市民社会为市民和政治国家之间建立了对话渠道,并建立了稳定的秩序。市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市民社会中积累、发展壮大,并通过各种不同组织在公民社会中表现出来。政府还通过公民社会来指导公民的行为。市民社会产生了公民和国家之间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立了公民和国家关系的基本结构。命令是法律的具体体现。“被我们视为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通常是对个人情况漠不关心,而非对抽象的、与自身相关的事物进行抽象的规定”。
因此,市民社会不仅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法治原则与准则产生的源泉。市民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冲突”、“纠缠”在市民社会得到了消解,公民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了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据此,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健全的法制制度是法治的根本保证。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样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维护,而民众信任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的合法意识。在民主高度发展、法制十分完善的社会里,必然也是公民法律意识较为健全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