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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遗产处理顺序的明确规定

时间:2022-01-30 20: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限制继承原则。原则上,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的前提下,应当限制继承人所得遗产中的资产(即财产权)的价值;超出资产价值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限制。
限制继承原则设计的初衷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不承担不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另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由于继承人隐瞒、转让遗产等个人原因,缺乏相关的遗产处理制度,限制继承原则已成为继承人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辩论的基础,最终导致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利益失衡。本文分析了债权人和继承人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利益失衡的原因,旨在通过设置相关的遗产处理制度来规范双方的利益,最终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
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原因。
(1)无限责任原则已成为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诱因。
有限继承起源于罗马法,是一种相对于一般继承而存在的继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继承人只需要在其继承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然而,如何确保继承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完整性,在处理遗产之前不被他人吞噬或竞争,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基于我国财产概念和家庭生活、家庭财产状况,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由家庭成员占有、使用和储存,具有财产范围的秘密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这种秘密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和价值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几乎取决于继承人提供的遗产清单的范围和价值。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和价值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建立的无限有限继承原则,继承人可以放心有多少信口遗产,因为即使因为即使被发现,最多也是归还侵权遗产,不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因此,当债权人面临继承人隐瞒、转让遗产等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时,往往处于不知道真相或无救济途径的尴尬境地。
(2)遗产管理制度的模糊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是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主要原因。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为保证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通过遗产管理人、遗产清算、遗产保全、编制遗产清单、公告、遗产破产、遗产分配计划等措施。
正如上述,继承人与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和价值话语权上的差距对遗产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因此,为了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中国有必要建立遗产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遗产管理制度很少,只有类似的遗产保管和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才能适用。此外,即使这两项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确认,也没有提到遗产保管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极其简单和模糊,难以承担确保遗产独立、完整和安全的责任。因此,必须对遗产管理制度进行更详细的规定,以便具体操作。
(3)继承人与债权人散是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范对遗产处理顺序的规定,如《继承法》第19条、第3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
上述规定的分散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确认遗产处理顺序之前,需要进行逻辑推理和推导。此外,在逻辑推理和推导的过程中,继承人、债权人、遗产经理、法官和其他遗产处理参与者之间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追求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理解和应用规定、推理过程和结论。因此,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对遗产处理顺序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消除遗产处理参与者之间的误解,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