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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时间:2022-02-03 20:1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反向混淆借鉴完善中国商标立法。
目前,反向混淆理论已得到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程序的认可。在美国,如果发生反向混淆侵权,权利人也可以根据联邦商标法、州普通法、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可以有多种选择,但《美国商标法》第16条明确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与他人先注册的另一个商标非常相似,或者有人在申请前提出申请,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可能会导致商品或服务混淆、错误或欺骗,专利局长可以宣布商标注册存在冲突。在申请和商标注册之间,如果后者的使用权已成为无可争议的,则不能宣布冲突。《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商标认知。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似乎是一种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的规范,而蓝色风暴案件也是直接基于这一条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损害,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是指(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具有相同的商标使用条件。
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向混淆的侵权模式,但从我国的立法模式来看,我国的商标立法没有明显的漏洞,但法官习惯于积极混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敢大胆使用反向混淆的概念。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和法官水平较低的现实,有必要在《商标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侵权形式,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理论扩展了法院解决复杂商标侵权新问题的视野和空间,并提供了必要的参考坐标。反向混淆理论将逐渐成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