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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证券化解决方案

时间:2022-02-03 20:2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提高我国的知识创新能力。
创新型国家有四个共同特点: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对外技术依存指标一般低于30%;创新投资高,国家研发投资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创新产出高。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国家约有20个,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与上述标准和先进例子相比,中国目前的科技创新能力仍然较弱。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占世界GDP的92%)中排名第18位,仅处于中等水平,与中国经济总量世界第二位不相称。目前,市场上大量的山寨产品和大多数只停留在纸上的知识创新成果无疑是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
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理论之一的经济激励理论,获得财产权被认为是激励发明和创造的有效途径。如果不能获得财产权,资源将用于其他活动,而不是发明和创造行为。显然,当知识创新能带来可观的好处时,就不必刻意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如上所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项目融资问题,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成果的成功率,提高知识产权利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的收入,激励各类创新主体继续新的发明创新,使知识创新活动进入良性循环;同时,与传统的知识创新利用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应将知识创新投资和收入的影响扩大到大多数不具体的社会建设热情。
知识产权证券化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力度不足仍是实现创新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保护热情不高,主要原因是权利保护成本过高,侵权人可以使用非常小的时间成本、资本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进行侵权,如果知识产权所有者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他们的权利,他们需要在确定侵权人、保存证据、聘请法律服务人员执行判决等整个过程中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因此,当知识产权收入受到损害时,大部分知识产权所有者只能被迫放弃权利保护;另一方面,它集中在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盗版、山寨等侵权产品不受公众抵制,但占据了很大的市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除了中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仍然很短,知识产权与大多公众利益没有密切相关的原因。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首先,作为证券发起人,知识产权持有人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将未来可能的侵权风险分散给许多证券投资者,并在一段时间内提前实现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避免侵权时难以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侵权行为可能会大大降低当前预期经济效益良好的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持有人面临失去巨大实施收入或许可使用费的风险。如果知识产权实现证券化,损失将不再由权利持有人单独承担,而是直接损害许多不具体的投资者,使侵权行为不受公众容忍。如果在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时引入类似于债权代位索赔的方式,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综上所述,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解决我国建设创新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希望该制度能够尽快探索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