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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公平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原则

时间:2022-02-07 21: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产生和发展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又称平衡责任或具体平衡责任,其理论基础植根于17世纪至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中的平等观念。他们指出,基于人性的普遍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伤害他人,否则应予以赔偿。
然而,公平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原则,是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19世纪中后期,民法调整的商品经济等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都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对责任原则的要求。
首先,过失责任主要以犯罪者为基础。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种公平和正义,但在许多情况下,它关注犯罪者的过失而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也限制了犯罪者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失,避免无辜和贫困受害人自身承担不幸损失和必要的国家干进行必要的国家干预。同时,社会发展要求法官获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灵活适用法律,过失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因此,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过错责任制度不断受到严重影响,弥补这一责任不足的新原则应运而生。
其次,虽然19世纪末在工业事故领域发展起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看作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无过错、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不断出现;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官往往无法处理无过错责任和明显不公平的案件。因此,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实际需要,为法官提供一个可以依据的原则,责令受害人在公平的概念下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可以更被社会接受。
从制度层面来看,公平责任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法。根据公平或平衡的特殊考虑,这些法律规定了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可以构成充分的责任理由。
19世纪末起草《德国民法典》时,有人建议将公平责任纳入法典,但由于多说人的反对,这一原则只在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规定;1992年,《苏俄民法典》将公平责任提升为一般责任原则,规定当加害人不应按照过错责任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赔偿。后来,由于质疑,它被取消了,但也留下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此外,1959年《匈牙利民法典》和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都规定了公平责任。受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平责任,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公平责任作为侵权的独立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