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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解除法律效力的四种理论

时间:2022-02-11 20: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恢复原有义务的发生。
恢复原状义务是合同终止的效果之一。由于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恢复原状义务,恢复原状的实现取决于该义务的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发生还要求债务已经履行。根据大陆法律和德国法律的传统理论,合同终止具有可追溯性的效力,即一旦合同终止,合同双方之间的支付义务将自始至终无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终止前部分履行的,由于作为债权人保留支付基础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接受支付的一方必须返还给付人。此时,给付人有权恢复原状。当合同未履行时,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当然会恢复原状,因此没有义务恢复原状。(终止)债务尚未履行的,因终止权只能追溯到原状。
二是恢复原有义务的性质。
(1)解除效果的理论构成。
目前,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四种理论,即直接效应理论、间接效应理论、折中理论和清算理论。根据这四种理论,对恢复原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理解。
解除后,合同可以追溯到过去的消除,未履行的债务不需要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有返还请求的权利。据说,在支付是有物体的情况下,返还请求的性质因是否承认物权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而有所不同。在前者的情况下,请求权为原物权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但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性质。根据间接效果,合同终止后,合同本身仍然存在,但合同的作用受到阻碍。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因此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在不再履行的情况下返还已履行的债务是一种新的债务种新的债务。根据折衷,尚未履行的债务的效果与直接效果相同,即自终止之日起消除;已履行的债务的效果与原债务的间接约束相同,即终止合同。
(2)恢复原有义务性质。
直接效应是目前的主流理论,但根据该理论,对恢复原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理解。据说,台湾学术界首先认为,恢复原义务是一种债权,但有两种理解: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法律规定的特殊义务。首先,恢复原义务应该是债权的性质。合同终止只能产生债权的效力,而不是生物权的效力。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前提下,恢复原状产生以下效力:一是当事人之间只有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同不因终止而失去效力;二是终止合同,只能发生原状态,不能发生所有物权;第三,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如果合同终止前的业务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只能根据原状态要求返还,而不根据原状态要求返还。第二,这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因。因此,这种不当得利有其特殊性:首先,不当得利的范围是从付款人的角度来看的,不同于一般不当得利制度是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的,重点是返还受益人;其次,对于一般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类返还义务。返还义务的范围不是返还现有利益,而是全面返还,因为返还义务不仅仅是基于不当得利。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请求权应当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请求权,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区别如下:一是不当得利制度以返还不当利益为目的;原回复义务以回复原付款为目的;第二,不当得利以所得利益或现有利益为依据,确定返还原有利益的范围;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因此恢复原来的请求权本质上应该归还所有物品的请求权。付款人要求受收人归还已收到的付款物品的基础是其对该物品的所有权,因此该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该返还义务不限于受收人获得的利益,而是根据付款时的价值来确定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