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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的问题

时间:2022-02-14 21: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随着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对贸易的影响也在加强。除了美国著名的337条款的影响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与贸易相关的世贸组织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对中国与贸易相关的世贸组织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阐明了其贸易影响、经验和教训。
1、WTO涉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截至2010年底,世贸组织已经接受了29起涉及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案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具有以下特点:(1)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涉及工业设计和外观设计的相关案件。(2)涉及专利权的案件最多,其次是版权和商标权。(3)美国有17起诉讼案件和4起诉讼案件。因此,超过72%的世贸组织涉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与美国直接相关。这表明,自世贸组织达成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来,美国选择通过多边机制解决与其他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纠纷。(4)发展中国家作为上诉人的案件不多,只有美国和欧盟的三起案件。作为上诉人有8起案件。其中,中国作为上诉人有两起案件,一起涉及版权和商标62)。(DS372)发展中国家作为上诉人的案件不多,仅针对美国和欧盟的三起案件没有披露。作为上诉人的案件有8起诉人。
二是分析中国与贸易有关的WTO知识产权案件。
(1)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案件。
1.美国的诉求。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由,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了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的门槛,海关没收知识产权商品,中国不给予未经批准的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只有复制或发行未经授权的作品不能适用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2007年4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第四项要求。
2.裁决结果。
2009年1月,中美知识产权世贸组织争端案专家组在充分考虑美国诉求和中国应诉报告的基础上,向世贸组织成员公布了裁决报告,分别对三项争议作出裁决。
关于刑事处罚的门槛。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销售盗版光盘和其他盗版产品将受到一定数量的刑事处罚。美国认为,这个数量门槛的设置使得盗版产品的卖家很容易逃脱刑事处罚。专家组裁定,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刑事门槛不符合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
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海关对进口假冒商品的处置不符合TRIPS协议,但美国未能证明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卖给权利人不符合TRIPS协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第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不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知识产权人不愿意购买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TRIPS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假冒商标商品,除非例外,仅清除侵权商标不足以进入商业渠道。WTO专家组裁定,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口假冒商标商品在清除侵权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的问题。在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专家组报告尊重中国关注的问题和中国文化的独立性。该报告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个别规定提出了意见。专家组认为,虽然未通过审查的作品和被删除的作品不提供作权保护,不符合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但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由于《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与《TRIPS协定》第9.1条不一致,中国的上述规定也违反了《TRIPS协定》第41.1条的有效执法。
由于证据不足,美国主张中国对盗版经销商等刑事调查标准不够严格。
(2)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案件。
1.欧盟和美国的诉求。
2008年3月3日,欧盟和美国分别通过世贸组织向中国提出了谈判请求。与美国不同的欧盟提出的要求不仅涉及对金融信息服务贸易提供商的限制,还涉及未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2008年3月14日,欧盟和美国同时提出加入中国的谈判程序,并被世贸组织接受。2008年6月20日,加拿大还向中国提出了与美国相同的谈判请求。
本案涉及的中国主要限制措施包括2006年9月10日中国对外国通讯社的严格规定,即《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办法》);新华社通过其经济实体推出新华社08,作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参与商业市场竞争;2007年10月发布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禁止投资行业。对于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上述规定限制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参与,极大地影响了这些外国机构在中国可能获得的重大商业利益。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新华社作为市场参与者,还具有监管外国新闻通讯社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身份。
《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其同意,自然人和法人应当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形式向他人披露或者使用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欧盟认为,中国现有的措施不能保证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可以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形式向他人披露,或者被他人取得或使用。
2.案件结果。
2008年12月4日,有关各方通知世贸组织签署了《关于影响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措施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以便在谈判阶段解决争议。尽管美国和加拿大在谈判请求中没有提到未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但备忘录中明确提到了保护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商业价值信息。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新的金融信息服务监管机构;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制定一种新的方法来取代2006年的方法;新措施将允许外国金融信息服务供应商不再需要通过任何代理或中介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服务消费者不再需要许可证和类似的批准才能获得外国供应商的金融信息服务;新监管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外国金融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仅用于监管,不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