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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反倾销案件的启示

时间:2022-02-18 21:4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反倾销案件的启示。
(1)消除顾虑,勇于诉诸反倾销法律救济。
中国的反倾销法和实践起步较晚。1994年,《外贸法》对反倾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于1997年启动了第一次反倾销调查。许多国内企业对反倾销知之甚少,错过了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此外,由于我国许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外国企业原材料供应的限制,企业在提出反倾销调查时往往担心得失,左右为难。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使用反倾销手段不仅不影响与外国被起诉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而且在抵制倾销进口后,恢复生产和销售,扭亏为盈,利用发展。
因此,当国内企业发现国外企业以低价倾销产品时,他们应该对自己和诉诸法律有信心和信心,这是赢得诉讼的首要前提。购物中心就像一个战场。面对外国倾销,选择沉默和放弃无异于选择失败和灭亡,破坏了企业多年培育的市场。只有全行业企业积极合作,及时决定申请反倾销调查,聘请专业律师做好相应准备,依法与倾销企业上法庭,才是应对倾销的最佳政策。
(2)注重进口,防止倾销企业卷土重来。
虽然国内行业在聚酰胺-6、6片反倾销案件中获胜,但胜利的果实并不是永久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有期限的,通常是五年。在这五年内,反倾销措施将威慑外国企业的倾销。然而,为了避免反倾销措施,外国企业通常采取一些避免措施,如第三国转移、通过加工贸易进口,甚至更隐蔽。因此,国内企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应继续关注进口产品和国内市场的变化。一旦发现避免反倾销措施,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以维护反倾销措施的成果。
(3)团结合作,兼顾产业链上下游的共同发展。
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由于低价进口将得到有效遏制,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价格将出现不同程度的恢复性上涨。因此,下游企业通常对实施反倾销措施有一定的怀疑和抵制。在反倾销之前,国内下游企业不信任和接触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和6片产品。由于担心反倾销导致进口原材料供应不足和价格上涨,他们不了解和支持反倾销调查。
自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神马公司最终以卓越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技术服务赢得了下游用户的信任,积极配合下游用户的原材料转换,最终成功更换,赢得了国内下游企业的认可。原本对反倾销措施有疑问的下游企业已成为神马公司稳定的重要客户。在聚酰胺-6、6片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神马公司考虑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和与下游客户的稳定关系,在价格上表现出较大的约束,消除了下游企业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可能出现价格垄断的担忧,实现上下游协调发展,互利共赢。
(4)抓住机遇,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反倾销案例的实践,神马工程塑料公司认识到,产品结构单一,集中在价格竞争激烈的中低端,是企业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影响的根本原因。只有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才能最终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反倾销不是反进口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长期保护机制。对于国内行业来说,它只是为企业提供短期保护,避免过度恶意影响。只有充分利用反倾销赢得的宝贵时间,加强新产品研发,实现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声音和竞争力,才是企业使用反倾销贸易救济手段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