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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院如何确定免责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时间:2022-02-19 17:4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台湾省《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定型合同中的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无效。但具体案例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极其难以判断。基于此,《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定型合同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应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所有条款的内容、交易习惯等情况。然而,这个判断基准仍然是抽象的。这种缺失,1999年台湾省民法修订债务编制时,增加了第247条之一(定型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根据当事人一方为类似合同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左列各款的协议,根据其情况显示不公平的,这部分协议无效:(1)免除或减轻预定合同条款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可见,台湾省对定型化合同的规定虽然大致继承了德国法。
在英国议会通过法律限制免责条款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英国法院试图在合同自由原则和禁止滥用免责条款之间寻求一定的公平平衡,发展了根本违反合同原则:一些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如此严重,以至于没有免责条款可以免除这些行为的责任。该规则表明,一些违反合同的情况完全破坏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因此不能通过任何免责条款来免除或限制当事人的责任。[34]但在1977年《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实施后,根本违反原则的实际意义大大降低。法律第二条规定:对于其他损失或损害,除非通知的条款符合理性要求,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免除或限制其过失赔偿责任。非消费者一方或者提出标准经营条款的一方试图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其标准条款必须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合理性要求。可以说,合理性的要求是1977年《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中最适用的规定。然而,确定免责条款是否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检验免责条款合理性的标准,其中关键因素是考虑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或者应当合理知道或者预期的情况,该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不难看出,这一标准的合理性仍然是一个一般的检验标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免责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实际上没有具体限制。因此,当事人如何确保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确定免责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仍面临许多困难。他们仍然很难说具体条款是否与检验标准相冲突。然而,法律本身和后来的案例进一步为此提供了一些更具体的指导原则。确定合理性的指导原则包括以下五个因素。①双方讨价还价地位的相对情况——特别是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选择?还是原告能用其他方法实现目标?②原告在同意免责条款之前是否受到某些诱惑(如折扣)或诱惑?他是否在没有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类似的合同?③原告知道或者应当合理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和范围吗?(这与普通法中免责条款的纳入规则明显重复。)④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能够合理履行合同?如果合同能够履行,正是这些条件将导致免除或限制当事人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按照免责条款的条件进行预期,这是否合理、公平?⑤货物是否为客户的特殊订单生产、加工或重组?这一因素主要涉及供应合同。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它实际上要求法院考虑合同是否是为了满足原告的具体要求而签订的?
由此可见,格式条款提供商在合同中提前对对对方不合理的豁免条款,由于对方有害,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应考虑合同要求的性质、合同的其他条款和具体情况,违反公平原则的豁免条款的有效性。但具体效力判断略有差异:法律、德国、瑞士民法、台湾民法和英国案法院审查后对对对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化豁免条款无效;相反,欧洲合同法原则和俄罗斯民法认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化豁免条款是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