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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私人法律与公共法律的区别

时间:2022-02-23 20:5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比私法更准确。
长期以来,民法又称私法,是私法的主体部分。然而,民法比私法好,因为私法容易被人们误解和反对。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经济),曾经与私人事物公而忘私,也因为列宁的一句话——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范畴,而不是私人事物……更广泛地利用国家干预私法关系;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罗马法典,而是将我们革命的法律意识应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中。[13]——篡改民法,甚至否定民法,导致民法在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这些都是由于错名造成的不合理和不合理。然而,《民法》并非如此。任何社会都有人,绝大多数人仍然是社会成员。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民主导的国家,以人为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主体,这与民法的属性原本是相互关联的。想象一下,如果人民甚至不能以民事为主,他们怎么能以政治(治理)为主呢?没有民事意义,我们怎么能有政治民主呢?民法民主,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
民法的人不是私人,民法的权利也不是私人,民法的利益也不是私人利益。因为民法的人是社会上的人,社会化的人,而不是孤立的个人,私人,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与社会上的其他人有关,会影响其他人,在社会关系网络上,没有人能私人,所以民法也称自然人为公民——人民不再是私人的,已经是公众的。这是非常准确的。民法是一套市场规则,民法的人是市场的主体,是公民,他们必须参与社会分工,等价交换,没有人能自给自足,自私,谁自私,谁死于人民,自杀。劳动分工交易,互利,这是公民必须遵循的社会道德,它对私人形成了强有力的培训,使人们不敢私下忘记公众。实践证明,市场化的公民越多,社会道德就越多,公民就越不合格。民法民权是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民权是最广泛、最常见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没有人不享有。这是最公共的权利。当然,民权之所以被称为私权,主要是因为它只涉及私人事务。然而,自社会化以来,特别是市场化以来,个人和社会、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一直难以区分。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经常相互转化。例如,虽然婚姻是一种私人行为,但在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前,它不能受到民法的保护。许多人不把真实的感情视为婚姻的保护神,这表明私人事务也需要公众的确认和保护。虽然民权是私人的,但民权的行使从来不可能是私人的。民权总是在社会上行使,在人民之间行使。例如,合同中不仅有对方,还有第三方。民权之间有互惠的一面,但也有冲突的一面。因此,权利不得滥用。这是民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马克思批评的脱离人性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权利[14]的私权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在社会道德的规则和谴责下只能处于潜在状态。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私人法律与公共法律的区别并不像以前那么重要。民法是一套平等、自由、互动的利益标准。它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自由地追求利润。它要求人们平等、互获利。这种利益发生了质的变化。一种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利。全民利益不是私利,而是公利,甚至是真正的公利。一种能让每个人都盈利的法律,一种能让利益互惠、利益平等、利益共赢的法律,不是私法,而是公法,是最真实的公法。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重新理解所谓的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