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民法抽象后唯一不能抽象的共同身份

时间:2022-02-23 21:0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现代民法承担着反封建专制、限制君主权力、消除社会水平的历史责任。因此,他们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是抽象人,规定普通人在人身上再也看不到身份水平的差异。民法确认和保障人人平等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然而,这种抽象的人太普遍、太笼统,甚至抹去了人们固有的差异,无法反映民法的属性和特点。事实上,只要社会存在,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两种人,即官员和人民。因此,我们必须这样区分人,将人分为官员和人民。这两类人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处于不同的法律领域,适用不同的规则。因此,官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划分(比公法和私法更好)。民法是人民的行为准则,是人民自然自发自治形成的法律规则,与官法的形成、属性和宗旨大不相同。如果没有官与民之间的区别,由于官与民之间的差异,官优于民,官大于民,高于民,官侵民,甚至没有官无民,没有民就没有民法。历史上,妨碍民法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官民不分,以官代民,官本民末,民不自力更生。因此,要发展民法,根本前提是人民区别于官,人民独立于官,以人为本,人民可以自治。民法作为一种民法,一切都来自民。只有抓住民,才能抓住民法的根源。只有理解了民,才能真正理解民法。如果你不理解民,你就不会理解民法。因此,民法必须有民本意识。民法思想仅仅停留在人的阶段或高喊以人为本是不够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等现代民法的出现,是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市场化和城市化造成的。人已经朝着公民的方向发展,其中一些已经发展成为公民。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是存在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易、独立的商品携带者和自由的交易主体;同时,资本主义的存在也需要摆脱资本家和独立雇佣工人的官僚主义,需要自由的劳动力市场。这些都促进了官员和人民在经济基础上的分离。政府对人民的统治方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开始文明化和自由化。人们开始独立于政府,这意味着自治。这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的负担,而且有利于政府的统治。在调查贸易史后,孟德斯鸠认为:人们开始治疗马基雅弗里主义,一天好起来。在劝说和提问时,我们应该更加适度和温和。在过去,所谓的政治计划在今天只是轻举妄动,除了恐怖。[6]市场贸易使政府越来越独立、自治和人民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市场贸易也促进了人们的独立和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人们的独立和自治能力是在市场贸易中实践和实践的。亚当·斯密认为:一般来说,商业和制造业的工资高于其他方面的工资,因此人们变得更加诚实。如果人们可以通过合法和勤奋的方式赚取更好的食物和衣服,谁愿意冒险进行拦路抢劫和其他活动?[7]市场贸易使人民勤奋、富裕、诚实、自力更生、文明,这是民法所需要的人民,也是民法的基础。因此,市场交易真正创造了合格的人民,一个能够独立于官员、自治于自己的人,必然会在过去产生民法。资本主义国家与时俱进,通过制定民法典,进一步制度化确认市场经济。
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以来,人民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确。文艺复兴打破了神话思维。人们从关注外在人的神转向关注自己。神不能让人快乐,人也不祈求天国的幸福,只要求凡人的幸福。即使是凡人的幸福也不能诉诸神,只能依靠自己。他们是他们幸福与否的最终决定者。宗教改革打破了教皇、教士和教会对教义的垄断。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个人都可以直接与上帝交谈,并有能力与上帝单独交流。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这是人类平等的重要基础。启蒙运动是消除无知,特别是消除各种愚蠢的人民政策。它激发理性,尊重理性,运用理性,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可以理性地处理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别人为自己担心,为自己担心。所有这些都归因于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社会权威的判断。这些社会权威曾经是父母、教师和君主,但现在它们是人民自己。人民的独立、平等、理性和自由使人民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也能够成为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负责人。归根结底,义务和责任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和外部行为。这样,人们就从对上帝、父母和君主的依赖中解放出来。民主体化后,民法才会出现。
有了主体化的人,人与人之间自然会形成一个共同体,即民间社会。在这个共同体中,将形成一套民间习俗、价值观和沟通规则,这是民法的起源,也是民法与公法不同的根源。民间社会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协商性和民间合同性。它不同于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划清界限,与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竞争,有效制约了政治权力对民间社会的干预、干涉和侵犯,以及政治社会对民间社会的侵犯、扭曲和侵吞。它坚定而自信地警告政府和官僚,人民可以为自己做决定,为自己立法,为自己谋利,为自己负责,为自己解决问题,不需要他们指手画脚,安排和替代。在《道德经》中,我不为人民自化,我好安静,为人民自正,我无事可做,为人民自富。这也是民法运作的基础。
在任何社会中,只有人才是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只有当人占据了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时,它才是一个民间的基础,一个民主的社会,也是一个正常、合法的社会。全民人是最理想的社会,也是民法追求的最好的社会。人民是人民的最大公约数,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身份。民法还必须放弃其他来自人民的生理、经济、政治、社会等身份,但不能放弃人民的人民身份,不能孤立于人民。民法具有人民的人民身份,可以抽象其他身份,不会失去民法的基础。人民的身份是民法抽象后唯一不能抽象的共同身份。只有人民的身份才能完全符合民法的形式主义要求,更能反映民法的本属性。
简而言之,人比人要好得多。人太抽象、太笼统,没有区分,特别是官员和人民,这混淆了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民法和公法之间的界限,窒息了民法的发展活力。作为反思和纠正,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使用民权而不是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