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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终止制度与预期利益赔偿制度的功能差异

时间:2022-03-08 22:1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并用关系的证成。
由于历史原因,在创造一般法律解除权时,选择一种关系立场系依赖于拟解除约款的结果,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至于解除和期望利益赔偿的共同使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论证。
1.功能角度论证。
归根结底,终止制度与预期利益赔偿制度的功能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共同关系。终止制度的功能是消除双方的原始支付义务和原始支付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再要求履行,不再提供合法利益;如终止,债权人可以更快地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诉讼疲劳和卖方失去信用的风险。相反,债务人也可以享有合法利益;如债务人已经支付了履行或准备履行的费用,将因合同终止而被浪费;在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作为卖方的债务人,货物贬值可能远远超过买方的损失。
鉴于此,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法律应当承认,当债务人不履行构成重大违约时,债权人不能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同时,债权人根据双重债务合同的存在,或者支付与支付的持续相互依赖,不能再提供支付。终止合同义务的排除仅适用于原(对待)支付义务,期望利益的补偿不受影响。后者的功能是使债权人处于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的状态,并保证债权人通过签订合同获得的利益。无论是基于意义还是基于权利,都不可否认,在排除双方原(对待)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于履行合同的状态是合法的。合同终止后,债权人可以要求期望利益赔偿,但计算方法与不终止合同不同。
2.效果角度论证。
从解除效果的角度可以解释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基于拟解除约款的一般法律解除权制度将解除的法律效力理解为消除合同,如合同未签订。在解除效果的层面上,这种观点是直接效果。
1929年,Heinrichstoll改弦更张,提出了德国通说的清算关系。stoll认为,具体的权利义务是在当事人整体法律关系或广义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可以改变,债务关系的性质也可以改变。债务关系的性质,即各请求权的类型或请求权集团(Anspruchsgruppen),是表现形式。
相反,作为基本关系的有机体。解除涉及整体债权有机体,但并没有追溯到过去的存在,而是导致债务关系或债务关系表现形式的变化。当事人免除原有的支付义务,同时在持续的债权有机体内产生新的返还请求权。[22]合同仍然是新形成法律关系的基础。解除后的法律关系不是法律债务关系或适用于不当得利规定的债务关系。如果采用清算关系,由于解除没有消除合同,则解除和期望利益赔偿并不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