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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上级概念与所列人格利益有什么关系?

时间:2022-03-12 23:0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两种方法论中的等人格权——an的定性与分析。
由于学术界普遍接受人格权保护过程,遵循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发展轨迹,没有人怀疑建立人格权制度本身的必要性。因此,无论是以演绎法还是归纳法构建中国人格权制,所有问题都转化为an与a1.a2.a3.a4.a5的关系如何确定。
上述逻辑符号a1.a2.a3.a4.a5...被理解为特定的人格权,学术界不应该有异议,因为这是一种列出的方法),那么an应该被定义为什么人格权呢?从逻辑上讲,构成上级概念或事物的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满足一个逻辑前提,即a1≠a2≠a3≠a4≠a5≠...≠an,这意味着an和a1.a2.a3.a4.a5...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对一般人格权及其与具体人格权关系的理解是混乱甚至错误的。
最初,从纯粹的逻辑关系来看,无论是演绎法中的等人格权,还是归纳法中的等人格权,作为逻辑公式中的关键项目,an都应该是等人格权的意思(理解一点非常重要)。然而,民法理论将等人格权无视逻辑推理。人为地理解为一般人格权(纵观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诞生过程,这意味着它不是逻辑发展的结果,而是历史事件的结果)。一旦等人格权转变为一般人格权,an的内涵将从特定人格权转变为属性待定的人格权。因为在人格权制度a1.a2.a3.a4.a5..an中,扣除了a1.a2.a3.a4.a5...这些具体人格权,其余的所谓一般人格权可以是特定人格权或非特定人格权。这样,一般人格权的定义无论从哪个方面(具体方面还是抽象方面)都无法准确概括。
这种左、中、右不是一般人格权,在学者对它的定义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无论是在提倡人格权独立的学者眼中,还是在反对人格权独立的学者眼中,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有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一般人格权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总结[5],我们称之为总结;第二个版本,一般人格权是指人类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其目标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声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所有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所有人格利益为目标的一般权利。[23]这一观点不仅包括具体人格权,还包括抽象人格权,可称为具体+概括;第三版,一般人格权不包括具体人格权,而是保护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24]。言下之意,一般人格权独立于具体人格权,我们称之为独立理论。
无论哪个版本理解一般人格权的内涵,在定义概念时都会忽略一个或另一个。总结和具体+总结都考虑到具体的人格权,但遗漏了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等不具体的抽象人格利益;退一万步,即使这两种观点都涵盖了抽象人格利益,那么这种既包括具体人格利益又包括抽象人格利益的一般人格权不就是a1.a2.a3.a4.a5.an的上级概念吗?众所周知,a1.a2.a3.a4.a5..an的上级概念是人格权。因此,根据这两种定义一般人格权的观点,我们推出了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的结论。
独立理论看到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但无法判断扣除所列具体人格利益后剩余的其他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还是抽象人格利益:如果其他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则(可能)遗漏抽象人格利益;相反,其他人格利益是抽象人格利益,则(可能)遗漏具体人格利益;如果既有抽象人格利益,又有具体人格利益,则在其他人格利益方面建立了上级概念。这一上级概念与所列具体人格利益有什么关系,如a1.a2.a3.a4.a5???在概念系统中,不可能有一个所谓的半上级概念,它比a1.a2.a3.a4.a5..高出一半,比上级概念a矮一半!独立理论并没有理顺人格权制度。
综上所述,以一般人格权作为中国人格权制度的一部分,逻辑上会有两种不和:一种是一般人格权,即人格权,导致人格权制度的违反;另一种是人格权制度中的半高概念,再次导致人格权制度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