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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集体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区别

时间:2022-03-16 17: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哈耶克的法治观。
哈耶克的法治思想呈现出动态变化的思想,并在各种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变化。首先,通过对文化进化观的讨论,提出了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理论。从社会秩序的自发秩序理论中,自发秩序保护的对象是个人自由,然后通过自由保护手段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阐述了法治的目标、原则和特点,表达了自己对法治的立场,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思想。哈耶克法治观的内涵可以概括如下。
(一)法治三原则。
哈耶克认为,法治法应该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法治法的一般性和抽象性。哈耶克说:如果法律真的让我们获得了自由,那么这里的法律只能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则。为了区分具体的命令和规则,哈耶克认为,构成法治的法律必须首先是一般的和抽象的,而不是特别保护一些人的利益,以确保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第二,法治法应该是公开的和确定的。确定性在于法律是事先规定的,法律存在于行为之前,这样人们就可以对应法律来预测法院可能做出的判决,这不仅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而且确保了法律的威慑。第三,法治法应平等适用,即无论行为人的地位、收入、职业等个体差异,在法律地位上都应平等,只要法律反应相同。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可和服从,法律才能保证更多人的自由。
(2)法治是实现自由的途径。
在哈耶克看来,集体自由的保护并不等于个人自由的保护,所以我们应该防止个人自由作为次要价值而牺牲。法律不仅要防止个人侵犯个人自由,还要看到集体自由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区别。政府的权力需要通过法律的限制来限制,保护个人自由,防止国家侵犯个人私有领域。哈耶克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所以更清楚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保护自由,根据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限制人们自由的邪恶法律。人们不能完全认为统治者的命令是法律,而是混淆法律和行政权力,所以只要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那么行为是合法的,国家实现了法治,对法治的实质性判断,这就是他提出的法治的原因。这是上述法治的三个原则。其中,法律是一个抽象而普遍的规则。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知道法律将用于哪个具体案件,并将对具体人员产生实际效力。这种无知保证了规则的公平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判决也限制在法律框架内,不能任意裁量,排除法官个人好恶对司法的影响。因此,法律保障的自由是最大限度的自由,人类治理下的不确定性会受到更多的影响,因为强制是人类治理的主要特征。
(3)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
虽然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提倡自发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哈耶克反对立法,他也不否认制定法的方式。如上所述,他反对立法的无限扩展和法律是主权人制定的规则的观点。他不认为立法机构产生的规则自然是法律。哈耶克意识到自发规则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无法通过自身克服,导致了对判例法缺陷的思考。在某种程度上,判例法的发展是单向的:当它在相当程度上朝着一个方向发展时,即使它清楚地意识到以前判断的某些含义是非常不可取的,它也往往不可能朝着原来的方向退缩。因此,这样进化出来的法律具有一些可取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它将永远是一个好的法律,甚至不能证明它的一些规则是非常邪恶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一些规则可能不是非常邪恶的;此外,立法可以确定自发的规则,如习惯法的制定,使人们更好地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从而使法律更符合人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