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附属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

时间:2022-03-17 23: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侄子(侄子)子女的继承权应予以承认。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附属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侄子(侄子)的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他们只能通过父亲(母亲)得到叔叔和婶婶的遗产。因此,在兄弟姐妹中,先死者的子女无法获得叔叔和婶婶的遗产,因此一些侄子(侄子)的子女可以获得遗产,而另一些则无法获得遗产。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不会对侄子(侄子)的子女更友好。他(她)更喜欢一碗水平。实现被继承人愿望的方法是将侄子(侄子)的子女和父母(母亲)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即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中的一些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承权时,他们的子女将根据父母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叔叔阿姨的遗产(代位继承)。增加侄子(侄子)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主要原因是侄子(侄子)子女是接近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旁系血亲。这些规定有利于死者兄弟姐妹的平均分配,符合死者的意愿,中国人民有侄子继承叔叔财产的习惯。此外,多年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急剧减少了儿童一代的人口,增加了侄子(侄子)子女作为继承人的需要,以尽量减少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事实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侄子(侄子)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也可以解释为继承法中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概念的体现。
继承法对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没有代数限制。当兄弟姐妹是继承人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是否有代数限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继承时,只有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6]德国、瑞士等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规定,兄弟姐妹继承时,直系卑血亲的代位继承没有代数限制。[7]两种立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根据前者的规定,当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遗产应归祖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继承;根据后者的规定,只有当兄弟姐妹及其所有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遗产才能归因于祖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笔者认为,祖父母的利益应优先考虑侄子(侄子)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因此只有当增加侄子(侄子)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四、继子女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得享有继承权。
现行继承法规定,形成赡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与生育子女相同。解释甚至认为继子女可以有双重继承权,即与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继承继父母财产的基础是赡养关系,继承父母财产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虽然这些规定保护了继子女的利益,但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亲属权利义务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忽视了现实生活秩序,高估了法律制度塑造生活秩序的能力。因此,不仅不能普遍遵守,而且会带来一些负面后果,即很难与未成年子女再婚。因为如果对方拒绝抚养继子女,必然会影响夫妻关系,而抚养将被认为形成赡养关系。在未来,继子女将与自己的孩子一起继承,这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该规定应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删除。如果再婚一方愿意抚养另一方的子女,可以根据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处理抚养和继承问题;如果不愿意抚养,子女只是亲生父母(母亲)的子女;如果双方相处融洽,形成实际的赡养关系,可以通过遗嘱或酌情给予遗产制度给予适当的财产。这些规定不仅遵循习惯,而且可以解决实际问题,更灵活,更容易被公众接受。同样,继父母也不应该是继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良好,形成实际抚养、赡养关系的,也可以根据适当的遗产制度给予适当的遗产。
现行继承法将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规定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并给予其高于死者亲生子女的地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这一规定与继承子女的继承权相同,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一开始,立法者规定的目的是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积极支持老年人,从而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然而,将他们规定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违反了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婚姻不能成为继承人的原则,这似乎太过分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赡养公婆或公公婆婆是一种美德和善行。他们的高尚道德和奉献应该得到肯定和赞扬,但他们不应该被规定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应当通过酌给遗产制度,肯定和赞扬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遗嘱分配部分甚至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