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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客观违法分类

时间:2022-04-05 21: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违法性的本质。
自从提出违法概念以来,关于其内涵的争论似乎从未停止过。学者们一直在讨论违法意义的存在,无论这个术语是否出现在各国的法典中。[10]围绕违法性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
首先,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违法行为必须以主观过错为基础,为主观违法行为;不要问过错是否存在,只要根据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来判断,就是客观违法行为。古罗马法和法国法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分过错的做法,以过错吸收违法行为。耶林是第一个区分违法行为和过错的学者。在1867年发表的《罗马私法责任要素》一文中,他提出了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的概念。主观违法是过错,不难;客观违法是指违法行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适用范围太广。为了限制第1382条,第1382条中的过错被解释为两个内容:客观的违法行为和主观的非难。这就是为什么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分类更为合理。鉴于这一分类,笔者认为这一分类更为合理。因为,违法性应该指向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法就是违法的,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意识。
第二,形式违法和实质性违法。一些学者认为违法是指形式违法,而另一些学者认为违法是指实质性违法。所谓形式违法,是指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鉴于这一观点,许多学者批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民事活动复杂,侵权行为种类繁多,侵权责任法不能明确规定各种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类型和方法。因此,违法行为不应仅仅是形式违法行为。对于实质性违法行为,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认为违法行为的本质不仅是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是违反整体法律秩序的精神目的。[11]一些人还认为,违法行为是对法律利益的侵犯,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权利,还包括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侵犯利益的行为。[12]德国民法典和荷兰最高法院接受了实质性违法的观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条第二款: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应当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法律内容没有过错的,也可以违反该法律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开始承担赔偿义务。第八十二十六条还规定:故意以违反善良习俗的方式伤害他人,并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荷兰最高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解释是:任何人因其行为或疏忽而侵犯权利、违反法律义务、形成不正当行为,或在日常事务中缺乏注意标准,都是违法行为。显然,在形式违法和实质性违法的分类中,应当选择实质性违法行为。因为,形式违法行为不能准确确定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定义:违反法律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定,违反法律保护权利的一般规定,违反法律保护权利的原则。只要违法行为触及这三个方面。
第三,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所谓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仍构成侵权行为。结果违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犯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结果。采集结果的非法说者认为,非法结果将侵权法的主要目的理解为填补损害,有利于补救受害人的利益。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损失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13]。采集非法行为的说法者主张,违法行为不仅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还取决于行为本身。例如,在过失侵权中,过失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一定是违法的,其违法行为的建立必须由行为人不符合行为标准的命令性规范或不避免侵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必要的[14]。虽然侵权的功能应该反映了侵权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看,违法行为更有选择价值。只有规范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