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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2-04-05 21: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音像表演条约》的制定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作为近10年来世界上最重要的来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如果在2012年6月的北京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将对中国的法律、产业发展和国际形象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和保护期,这与《视频表演条约》(草案)的规定不同。
(1)表演者的定义。
关于表演者的定义,《罗马公约》第三条将其解释为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者和表演者、歌唱、演讲、朗诵、表演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第九条还授权缔约国将该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非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术家,以保护体育表演、魔术表演和民间文学艺术表演者的利益。《音像表演条约》(草案)第二条将表演者解释为表演者、歌手、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者、歌唱、演讲、朗诵、表演或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的其他人员,这保护了表演普通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人知识产权法》第138条和《墨西哥著作权法》第1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将表演者解释为演员、表演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一定义强调,表演的对象是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以表演非作品的人不是表演者。此外,本文还没有明确表演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人是否属于表演者。
中国是一个非常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国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一些原创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包括一些非原创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无论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表演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包括脑力)和物质资源,所以上述表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将表演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者,以保护表演者的利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利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
(2)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视频表演条约》(草案)第五条规定了表演者的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的完整性,即表演者有权要求承认表演者的身份,并有权反对任何扭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损害其声誉的表演,但同时应适当考虑视频产品的特点。上述权利应在表演者死亡后继续保留,至少在其经济权利到期之前,并可由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此外,WPPT第五条还规定,表演者享有上述现场表演和录音产品录制的表演(录音表演)的精神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有权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但未指明是否有权以录音产品录制的表演和音像产品录制的表演。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具有个人属性。无论表演是以现场表演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录音表演或音像表演的形式存在,都应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否则其权利保护不足。因此,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参照WPPT和《音像表演条约》(草案)的规定,明确规定表演者对现场表演、录音产品录制的表演和录音产品录制的表演享有精神权利。此外,音像产品有时需要进行一些技术变化,[5]这些变化不应过度损害表演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