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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仲裁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方面

时间:2022-04-14 23:1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现代仲裁的发展趋势是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解释仲裁协议。例如,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国家仲裁法,仲裁规则过去要求仲裁协议书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仲裁需要增长,国际组织和法院采取支持仲裁政策,书面一词,最大限度地确定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例如,1986年,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规定,一方不否认另一方声称的仲裁协议可以作为书面仲裁协议的辅助证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条款和要求仲裁的协议。以其他书面形式为宽松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当然,它涵盖了通过援引间接达成的仲裁协议,甚至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情况下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应广泛解释体育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运动员与体育组织或协会书面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相关章程,仲裁条款可以确定运动员与体育组织或协会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运动员没有明确签署书面合同,但他已经加入了体育组织或协会,并作为其成员参加了比赛。从他的行为中也可以推断出,他已经接受了体育组织或协会的章程和仲裁条款,并与体育组织或协会之间的体育仲裁协议同时成立。我们肯定,这种默示体育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利于妥善处理竞技体育纠纷,也符合现代仲裁的发展趋势。因此,体育自治组织章程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也是自治的表达方式之一,因此可以确定仲裁协议的存在。
第三,体育仲裁机构、程序、裁决等与普通仲裁没有本质区别,两者有许多共同点。从体育仲裁的具体操作过程来看,体育仲裁也以仲裁机构为主导,除了国际体育仲裁奥运会特别仲裁分支机构不能自由选择仲裁员和裁决的时间要求外,大多数是通过选择或指定仲裁员来解决纠纷的目的。虽然体育仲裁具有上述许多特点,但这些基本程序也应该从普通民商仲裁中学习或吸收,并逐渐吸收普通仲裁的可取性。例如,为了更好地反映仲裁的公平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取代国际奥委会,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这种变化不能说与民间意图的认可有关。
在仲裁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方面,国际普通仲裁和体育仲裁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员原则上可以按照公平善良的原则裁决有关争议;争议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的法律和规范;国内仲裁以国内相关法律为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进行,无法律仲裁。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业仲裁和国际体育仲裁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时,可以向有关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按照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
最后,仲裁法作为仲裁的基本法,从立法背景和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必须将体育仲裁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畴。1994年,中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建立了统一的仲裁法制度,统一规范了仲裁的概念及其使用。1995年,仲裁一词也出现在同一立法级别的体育法中。无论是从统一仲裁制度的角度还是从立法语言规范的角度来看,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将这两项法律中的仲裁理解为同一法律概念。可以看出,体育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因此可以纳入整个仲裁法律体系。《仲裁法》的规定为体育仲裁的发展划定了明确的空间:一方面,《仲裁法》没有明确否认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除少量涉及行业管理的体育行政纠纷外,大多数体育纠纷不属于法律排除的适用的行政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另一方面,仲裁法在确定仲裁范围时,充分重视和妥善处理劳动仲裁和农业合同仲裁,既不排除仲裁范围,也不否认仲裁,同时照顾和反映了这些仲裁的特殊性,具体规定。这种处理特殊仲裁的方式可以作为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有效参考。此外,在实践中,随着仲裁行业的发展和仲裁地位的不断加强,仲裁范围正朝着越来越广泛的方向发展,将体育仲裁纳入大仲裁范围不应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