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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新时代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

时间:2022-04-21 23: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生效。为此,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作者认为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必须符合新时期党中央和青海省委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在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律法规中,应重点处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妥善处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与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的关系;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基于青海的特殊情况;三是完善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体制机制。现依次解释如下:
一是处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与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的关系。
2016年8月22日至24日,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于生态,最大的责任在于生态,最大的潜力在于生态。我们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同时,总书记围绕青海工作提出了四个扎实,即扎实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扎实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扎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加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2018年7月23日至24日,省委十三届四四个扎实的重大要求,2018年7月23日至24日,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质量生活的战略部署(以下简称一优两高)。在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不同企业和个人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关系有以下广泛共识:一是树立保护发展、保护发展、保护发展的理念;二是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绿色勘探开发与综合利用并行的理念;三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或恢复的责任;四是突出一优两高的生态环境发展战略;五是建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不诚实黑名单制度。为此,新时代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一是在国家层面,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共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重点完善生态文明体系,优化土地空间发展模式,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使蓝天永远存在,青山永远存在,绿水永远存在,实现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省级层面,实施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促进优质发展,创造优质生活(以下简称一优两高)的战略部署。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在遵循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立足青海的特殊省情。
为落实中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自2016年以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青海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省生态文明建设任务。鉴于此,新时代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护优先;二是突出生态恢复;三是创新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四是建立长期资本保障机制;五是有序扩大社会参与。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在研究中,各级政府、不同企业和个人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综上所述,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二是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动力;第四,坚持培育生态文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第五,坚持重点突破和整体推广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