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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现代民法对意义自治的限制

时间:2022-04-23 22: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一)概述
意义自治原则始于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正式提出的双方意志决定论,然后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典型的例子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其演绎的四个原则中的第一个是意义自治。学者们对其发展过程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意义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起源于16世纪的法国工商业发展时期,并在19世纪建立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2)概念来源。
自由主义思想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思自治的概念来源。
私法自治的概念来自于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思想。所谓的自由是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另一个人或其他人因专业意志而产生的强制性状态状态。简而言之,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比,有不受干预的负面自由,也有一种独立决策的积极自由。
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黑格尔在《法律哲学原则》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他指出,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们可以在不受外部因素干预的情况下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2]。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行动,因此它集中在原则上。(3)理论假设。
作为现代民法的产物,意义自治原则是基于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判断。学者指出,平等和互换是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手工业者或小业主一般在经济实力上没有明显的优越地位,因为法学家和立法者判断所有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所谓的互换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交换其地位,在一笔交易中作为卖方,在另一笔交易中作为买方。虽然一方可能暂时使合同更有利于自己,但随着主体不断交换地位,这一不显著的优势被抵消。
基于这两种判断,民事主体被认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根据自由平等协商来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二.自治原则概述。
(一)概述
意义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理性判断,自愿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公民社会中的事情,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干预。[4]意义自治原则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即做出自主决定的消极自由和要求动员公共权力保护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
(二)含义
自治原则有以下三层含义:
1.自我决定。
意义自治的前提是完整而真实的意义表达。个人必须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理自己的事情。相反,如果意义表达不真实,民事行为的无效或有效性将有待确定的后果。
2.约定优先。
对于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或者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者相反的规定时,优先考虑约定的条款。当然,本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自己的责任。
民事主体在自由意志的控制下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思考现代民法中意义自治原则(1)理论假设的变化。
自19世纪末以来,生产力的飞跃导致了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化。随着两极分化的严重出现,平等和互换的假设已经失去了基础。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方式的巨大变化。事实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再平等,因为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各种促销手段造成的消费者盲目跟随。社会分工也使生产者不能与消费者交换位置,也不可能真正理解消费者的弱势和不公平待遇。理论假设的变化要求我们思考和纠正基于意义的自治原则,甚至整个民法体系。(2)意义自治的限制。
性恶论的合理性令人担忧。盲目相信个人能够充分管理自己,可能会在私法领域造成混乱。现代民法对意义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限制。
《中国民法通则》对意义能力进行了从出生开始。最后,死亡的时间限制,并根据不同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创造了行为能力的概念,赋予自然人不同的行为能力。这是考虑不同行为能力的人真正表达意义的选择。
2.对象的限制。
权利对象对意义自治的限制是通过事物的概念来完成的,因此这一限制集中在对可流通物和不可流通物的定义上。对于人体器官、尸体、毒品等不可流通物,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具有私法效力。
3.行使权利的限制。
自由不能没有限制,但必须严格限制自由。能够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必须能够实施为个人利益。这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诚信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
不难看出,意义自治的限制并不是真正放弃自由意志,而是本质上维护了人们的平等地位,保证了人们的合同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了意义自治。4、结论。
意义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在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修正和补充。意义自治原则在不同领域产生了神圣的私权。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等基本概念也已成为对冲突利益关系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意义自治原则得到了保证,上述民法基本概念的实现得到了保证,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公平,因为民法公平。正义是基于意义自愿的因素,而不是任何内容合理或正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