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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个人自由和享受自由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

时间:2022-04-23 22: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社会的意义不断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各种私人或私人机构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的总称,公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民法的永恒主题和基础。在公民社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公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这是《纽约时报》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热点话题。
1、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重叠到分离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公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起点,但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出结论。笔者认为,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中,应建立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我们必须掌握这样一个标准,即坚持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独立存在。公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共权力不能随意干预;国家也独立于公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以促进其功能的实施。相互制约是指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公民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事务,将个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提普遍公共利益;政治国家必须适当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公民社会本身无法解决的缺陷,促进协调平衡,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集中规划经济管理体系和封建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否认公民社会的概念,使公民社会缺乏观念和民事权利,影响了公民社会的建立,阻碍了与国家良性互动的形成。为了使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我们必须发展和完善公民社会。建立公民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如人格权、财产权和身份权,这主要由民法承担。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公民社会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是其他法律。
1.从词源上看。民法一词起源于罗马法的民法。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成民法。明治初,学者季田林在详细翻译法国民法典时使用了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被称为burgerlichesgeszbuch,罗马法juscivil,法国codecivil直译为民法,荷兰语burgerlyk和德语burgerlich均为公民。清末民法传入中国,由于新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主义,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公民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以不说民法是公民法,也不使用公民一词,但现代民法理论界承认民法是公民社会法,即公民法,认为公民法是调整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法律。
2.从性质而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早在罗马法中就体现出来了。公法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和效力的法律;私法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获取、行使、效力和保护的法律。虽然目前有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但它们只意味着公共和私法相互渗透和交叉。它们之间的界限不像以前那么清晰,也不意味着相互替代。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公民社会的全部内容是关于私人权益和私人利益的内容。私法是关于私人权益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只有通过私法的调整,公民社会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确保其特点的充分宣传。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只涉及纯私人关系,关注个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民法是私法的一半,产生于公民社会,服务于公民社会。没有公民社会,民法的基础就会丧失。没有民法,公民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保障,有可能回归政治共同体。
3.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民法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公民社会中,自然人是最小、最基本的单位,自然人是所有其他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私人利益是公民社会最关心的事情。公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人文基础,以公民社会为起点,可以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公法。虽然公民社会的具体形式复杂,利益主体和需求水平多样,但仍按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公民个性独立、财产独立分配、平等、尊重、意义自治等原则运作。今天的公民不再仅仅是指住在城市里的人,而是指在市场环境中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法人。以市场规则为指针。
4.原则上。个人自由和享受自由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在公民社会中,自由是公民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公民社会的本质。它反映了私有财产的自由控制和合同制度。民法是保护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是意义自治原则。民法实施意义自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的意义优于任意规范和法律规定等。这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舞台和规则。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合同自治、合同诚实信用,可以充分保护其赋予公民的价值保护。5.公民权利通过个人权利来实现。民法以权利为基础,以实现公民社会人民的价值为直接目的。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绝大多数是授权规范,赋予所有公民最广泛的民事权利,同时平等保护权利。相反,公共法律侧重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强调个人对社会的服从和牺牲,其中大部分是禁止性规范。民法不同于公法。它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自己的制度。公民社会人民的价值在法律上体现在两个方面:充分享有私权和不侵犯私权。建立私权是民法的主要功能,保护私权是公法的重要任务。民法在实现人的价值方面发挥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所有制度都以人(公民)为出发点,以人为本,没有民法关于私权类型的规定,也没有权利保护人(公民)的精神权利。民法赋予的所有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权利。民法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各有功能。前者为人的价值实现的物质手段提供法律保障,后者为人的精神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没有民法,人的权利就没有存在的依据,公民社会的价值就难以实现,人权就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