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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萨维尼将法律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时间:2022-05-06 06:4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当时,双方的核心问题是:德国现在有必要制定一本统一的民法典吗?由于历史的限制,双方不可能得到准确的答案。所以,今天,作为旁观者,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看,我们综合思考了当时德国的现实:德国当时是否有必要制定一本统一的民法典?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假设以蒂堡为首的非历史法律学校在战争中取得了胜利,一本统一的德国民法典最终成功编纂。那么,这将是什么样的民法典呢?由于民法典的编纂指导思想将以蒂堡的理论主张为基础,因此可能的民法典性质的判断可以从蒂堡的观点中得出答案:首先,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蒂堡所持有的大部分理性法律主张都是基于蒂堡的理论主张。他认为,这部分可能的民法典性质的判断可以从蒂堡的观点中得出:首先,根据一些法律原则,蒂堡所持有的理性法律主张。只要我们掌握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内部规律,民法典的大部分内容就可以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律进行推理。事实上,在这里,他忽略了萨维尼主张的法律的民族观点,过于尊重理性立法。他没有注意到,虽然法律最终是由立法者制定和实施的,但立法的来源不仅仅是立法者的理性推理,而是基于国家自身的特点和立法者的理性总结和总结;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蒂堡仍处于开明君主专制阶段。蒂堡夸大了人民与王公之间忠诚关系的典型例子。此外,蒂堡一再强调,民法典的编纂不会涉及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即民法典只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会涉及公共权力的干预,不会威胁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蒂堡一再倡导新民法典的编纂,可以借鉴普鲁士民法典。事实上,普鲁士民法典只是当时开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法典。根据蒂堡当时的法律和政治思想,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当时德国真的根据蒂堡的观点编纂了民法典,那么这部民法典就永远不会是一部反映当时进步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政治诉求的法典。在当时的德国,资本主义没有像法国那样产生影响,德国资产阶级也没有开始获得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当然,新编纂的德国民法典不会达到法国民法典对资本主义思想的重视。
当然,另一方面,萨维尼过于强调法律与民族精神关系的观点也值得考虑。根据萨维尼的观点,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在他看来,法律不是来自立法者的强制性,而是来自民族本身及其历史的内在本质。法律不是由立法者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因此,他将法律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习惯法、学术法和法典化。在习惯法阶段,法律渊源体现在习俗和信仰、学术法阶段、法律体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上,最后是系统的法典编纂。因此,他认为蒂堡所倡导的民法典编纂将打破法律的正常发展。事实上,萨维尼的这一主张必须建立在一个基础上:这些国家或国家在编纂法典之前积累了自己丰富的法律,这样他们的法律才能真正经历萨维尼所倡导的三个不同阶段?对于那些想通过学习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立法来减少探索的时间的国家,比如日本的民法典?这些国家是否必须经历前两个发展阶段才能最终编纂法典?显然,萨维尼的理论不适合上述国家的立法,其理论主张也不能解释上述国家的立法。因此,当我们看待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时,我们必须注意其理论基础和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那些有自己丰富法律积累的国家,他们需要更加关注自己的特点,让法律自然经历从习惯法到法典化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继承法国的国家,他们也应该根据国家的需要有选择地学习外国立法。如果没有积累,就没有必要创造两个习惯法和学术法阶段,这些国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法典编纂。
这样,他们对战争的看法实际上有自己的优缺点。事实上,我们今天之所以能从旁观者的角度来对待双方各打二十大板,也是因为我们了解德国的历史,了解德国何时编纂了什么样的民法典从民法典所反映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来看,也许我们可以断言谁赢谁输,但19世纪初中,蒂堡和萨维尼不可能知道战争的结果。无论最终的胜败如何,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的战争对德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和私法发展进程的巨大影响。由于学术论战的立场和价值观不同,没有胜败之分。关键是论战对其时代和领域的影响,以及论战中反映的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法。从这个角度来看,蒂堡和萨维尼都是论战的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