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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如何确保胎儿的继承权得到实现?

时间:2022-05-06 06:5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典》根据权利能力理论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笔者认为,中国民法至少应确认胎儿享有以下民事权利,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改善等人类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其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生理功能的正常发育权。在胎儿怀孕期间,身体的各个部位的组织。器官和相应的功能正在逐渐改善。在成熟的过程中,胎儿在这个阶段所享有的生理功能正常发育,不受任何外部侵害的利益是胎儿所享有的健康利益。健康利益是胎儿个人利益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胎儿期间的侵权很可能会导致未来出生者的残疾,这不仅会给婴儿及其家庭带来不可治愈的痛苦,而且还会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法必须加强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健康权意味着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胎儿期间的生理健康侵权。
2.生命权。
根据学术界的说法,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对象,以维护人类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的生命活动能力。人类的生命是人类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从生物学的意义上说,胎儿无疑具有生命的意义,但它能享有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吗?学者们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毕竟,胎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不是人。虽然它有客观的生命形式,但它不能赋予它生命权;即使赋予胎儿生命权,其权利也不能行使;如果确定胎儿有生命权,他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当然,生命比未出生的胎儿更重要;如果赋予胎儿生命权,将阻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作者不同意:
首先,毫无疑问,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理论进行分析。在法律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的条件下,只要胎儿活着出生,当然就有生命权。
第二,以胎儿不能行使权利为由否认胎儿的生命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与尚未出生的胎儿相比,生命更重要,从而否认胎儿的生命权,这不仅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类的生命价值。
第四,胎儿享有生命权与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冲突,胎儿享有生命权并不意味着除计划生育外需要禁止其他堕胎。
第五,从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关系来看,胎儿应享有生命权。
3.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受抚养人照顾和教育成年人的权利。胎儿应当享有监护权。各国的立法也不同程度地承认了胎儿的监护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获得胎儿监护权法律支持的案件。
4.继承权。
继承利益是胎儿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享有的继承利益。自罗马法以来,胎儿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一直受到法律的关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涉及保护胎儿继承利益,但未承认胎儿继承权。中国未来民法典直接承认胎儿)L的权利和能力,胎儿的继承权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还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如何确保胎儿的继承权得到实现?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胎儿出生前可以进行遗产分割,这对追溯胎儿出生期间的权利能力非常不利。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很难选择是否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没有法律依据——胎儿怀孕在母亲期间,没有权利和能力;不承认胎儿的继承权,面临非法的可能性——胎儿出生,将追溯胎儿的权利和能力,任何剥夺其继承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现行处理方法,即为胎儿保留特殊份额,虽然可以解决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可用点。
分配的遗产金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特殊份额将由继承人继承,并再次分配。分配成本的增加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遗产分配金额的减少。鉴于此,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涉及未出生的胎儿时,应在胎儿出生后进行遗产分割。
5.获得纯利益的权利。
虽然胎儿还没有出生,但它也可能成为礼物的受益人。遗产和其他行为的对象或保险的受益人。胎儿能获得这种对胎儿本身有益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纯法律利益吗?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保护主义的法律停止条件,胎儿在出生后当然可以获得他人在胎儿阶段的赠与。遗赠和其他纯粹的利益。虽然自然人在追溯胎儿阶段的权利能力时没有行为能力,但我们可以比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粹获得法律利益的行为,认识到胎儿有权获得纯粹的利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规定应灵活应用于胎儿,即胎儿作为受遗赠人,其知道受遗赠时间应理解为生活时间,受遗赠意味着法定监护人,参照监护人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胎儿法定监护人不得拒绝接受纯法律利益,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胎儿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