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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古罗马法律物品公共政策

时间:2022-05-18 21: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罗马法具有保护的特点。
占有的存在状态有三种:自然占有(权状态);作为本权补充的占有状态;与本权冲突的占有状态。基于此,罗马法的占有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罗马法中的占有主要是受命令的保护。占有令是指裁判为保护占有而发布的占有诉讼令。[19]据查士丁尼法典记载,在罗马,由于一般法令对占有事件没有规定,当占有纠纷发生时,大法官使用特殊命令——占有禁令来拯救被侵犯的合法和善意占有,这是罗马法中的一个简单的诉讼程序。德国两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和耶林就占有令的起源和制度存在的原因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萨维尼在他的占有理论中认为,在罗马古代,农民耕种国家土地,没有法律调整他们经常因边境、引水等问题而发生纠纷,导致暴力。为了平息纠纷,大法官创建了占有令,以维护社会秩序。此后,它逐渐适用于公民的房地产和动产复垦。因此,罗马法文献被称为殖公地占有。耶林反对这一观点,认为罗马国家的土地管理属于监察官的职权范围,关于公共土地的争议应该由监察官而不是大法官来处理。此外,罗马保护复垦土地的命令一开始并没有使用占有这个词,只是指公共土地的使用收入。耶林认为,占有命令的起源实际上是所有权诉讼中的占有命令。在所有权纠纷中,如果当事人采用协议程序,双方都主张自己是占有人,以避免举证责任,大法官必须在解决所有权所有权问题之前作为占有裁定,以确定原告和被告在哪里。因此,创建占有命令和占有答复命令,以改善对占有的保护。耶林认为,创建占有命令的原因应该从占有本身来探索,无论占有行为是否违法,因暴力侵权,法律都应该得到保护。占有人之所以应该受到命令的保护,是因为他占有了物品,因为占有是所有权的基础占有物品的,一般可以推定为所有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在解决占有纠纷时,不涉及所有权,避免了举证的困难,所以占有实际上是所有权的障碍。[20]
萨维尼更强调横向占有法律关系的特点,而耶林的观点是分析占有与所有权的关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强调或揭示了占有令的某一方面的功能。无论是维护社会秩序还是保护本权,都对当时的现实具有一定的解释意义。由于占有令本身就是为了大法官应对不可预测的实际情况,萨维尼和耶林的观点很难证明自己。然而,大多数罗马法学家主张占有令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禁止未经法律程序擅自改变占有现状[21]。
第二,突出诚信(善意)的保护。在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目标和体系建设中,占有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权方面,重点保护占有人的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对人性的关注。诚信是指民法将道德准则引入占有制度,成为法律行使公共政策的工具。诚信对占有人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善意,这主要体现在合同和占有制度上,占有制度的主要体现在及时制度上,所以一些学者称及时制度为法律和道德的战场。[22]193年,古罗马珀尔提那克斯(Pertinax)皇帝向阿拉伯和叙利亚省颁布了一项圣旨,允许两年后耕种和弃地的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原所有人从未抗议过。显然,这种弃地的主观上是恶意的,但它可以通过两年后的时间限制获得土地所有权。未来君士坦丁一世(285~337)规定,所有人放弃占有40年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法律都不再保护其所有权。即使占有人出于恶意、盗窃或暴力,他也可以拒绝所有人的追捕。[23]公元424年,狄奥多西皇帝规定,大部分诉讼时效为30年,代表了罗马法时效制度的成熟。优士丁尼时代规定,一般动产占有时效为3年;但是,如果有人善意获得占有物,即使缺乏正当理由,占有人也可以在持续占有期满30年的专业获得时效后获得占有物的所有权[24]。罗马法的占有人在占有之初就可以有诚信,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财富而不需要诚信的时效规定[25],也反映了古罗马法律物品的公共政策。
到了中世纪,道德和宗教强烈渗透到法律领域,注明法学家将罗马法的客观诚信提升到主观诚信,提高了诚信的构成难度,并通过教学干预将罗马法的占有人在占有开始时的诚信要求改为必须在整个占有过程中始终保持诚信。这已经成为一个神学家、教会法学家和公民法学家之间激烈争论的困难和古老的问题。[26]正是这种主观诚信的演变,使后代占有意义因素中的善意识别不稳定,使得占有构成和保护识别更加困难。事实上,罗马人只是根据实施公共政策的需要,将道德因素引入法律制度,披上善意的外衣,以调整财产关系,充分利用事物。在这里,占有构成和善意只是对所有权的法律技术工具。例如,在现代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典下,拾取者绝不是对所有权的保护。
真正反映罗马法对占有心态的保护是占有构成和不同状态下占有的不同法律后果:善意占有人可以获得占有物的成果,对占有物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罗马法就可以通过是否有占有意义作为是否构成占有的要素,以及是否有善意作为保护占有利益的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