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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国法院发现另一个侵权责任原则

时间:2022-05-18 22:2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议会通过在第1384条中增加第2款(关于火灾责任的规定,采取过错推定)和第3款,表达了对波尔多火车站火灾事件的判决,特别是法国最高法院1920年11月16日对波尔多火车站火灾事件的判决。[27]
最终,物之管理者的责任只是在与之相关的不断增长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取得了突破。[28]正式确立物之管理者的责任是法国最高法院1930年对TheJandheurv.LesGaleriesBelfortaiss案作出的判决。[29]本案的事实是,被告公司的所有火车都由其员工驾驶。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原告作为小女孩的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公司索赔。一审法院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二审中,里昂高等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人的行为而非物的行为,应适用1382条的一般过错责任,以改判被告胜诉;法国最高法院在第三审中认为,当第1384条第1款无生命动力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只有在不可归因于被告的不可抗力或外部原因(causesetrangerys)的情况下,才必须推翻受损的无生命物是否因人的行为的干预而运作,决定是否适用并不重要。如果事物有损害第三方的危险,且有必要保管,则已足够,因此废除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然而,里昂高等法院仍然坚持原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根据原告的上诉,法国最高法院组成了一个大联合法庭进行第二次三审,再次废除里昂高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移送第荣高等法院。在1930年2月13日的判决中,大联合法院认为,第1384条第1款规定,无生命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推定’的责任,因此,当被告仅仅证明损害是不可归因于其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外部原因时,他必须推翻推定。。。原判决认为,如果不能证明汽车存在固有缺陷,则不适用于第1384条所谓的人类监督,则不适用于排除该条的行为。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决定是否适用上述推定时,是否因人西是否因人类行为而移动并没有区别。此外,第1384条责任的构成以监督为决定标准,而不是事物本身。在决定是否适用时,没有必要确定事物本身是否有足够的内部缺陷。这一观点对第荣高等法院具有约束力。[30]
从这个判决来看,它实际上把事物监督作为建立责任的标准,并将其扩展到所有无生命的事物。根据这一规定,法国最高法院发现了另一个一般侵权责任原则:事物的原因和事实造成的损害,包括动力车辆,必须由事物的管理者负责,无论是否有人为过错。原则上,这种责任是一种当然责任、客观责任或无过错责任。[31]达维教授对这一原则的陈述是:如果某种损害是由一个人控制或监督下的事物造成的,即使没有过错,该人仍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除非它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故)或完全由受害者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通过这一判决,汽车交通事故正式纳入了监管机构的责任领域。此后,法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朝着严格责任的方向发展。[33]与此同时,在法国最高法院作出Jandheur案件的判决后,议会没有采取类似的对抗行动。因此,法国法院没有太多的束缚来承担发展事件的领导责任。[34]法院不仅在此基础上处理交通事故,而且在无数受某人监督的案件中,领导还负责:如煤气罐爆炸、高尔夫球伤人、水库中储存的水堤、树木倒塌、阻碍交通、手术后手术工具留在患者体内、工厂烟气或酸性物质对邻近居民造成损害等。。[35]学者阿扎尼亚(阿扎尼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责任不再是一种有争议的责任。现在,建立这样的责任已经成为原则,而不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