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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协议缺乏公开程序

时间:2022-06-05 21: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现行婚姻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为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在婚姻财产制度上做出了许多努力。然而,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仍存在许多缺陷,如下所示:
1.《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得得到充分推迟:本法第十七条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不相容的。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他财产应属于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他财产应属于一方所有。两者都是口袋式条款,可以用来解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避免他们不能耗尽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并故意这样做,但他们留下了更多的法律漏洞,甚至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在这方面,日本的婚姻和家庭法比我们更清晰、更令人耳目一新:夫妻之间未知的财产被推定为共同所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2.夫妻财产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婚姻法中存在一些遗漏。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或诱导对方的缺乏经验,签署一份不公平的协议;或者通过财产协议逃避债务。法律应该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和限制,而中国的法律只是缺乏相应的规定。也许立法者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往往是一些社会常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会有歧义。例如,关于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利和配偶权利的争论是由法律规定不明或缺乏规定造成的。
3.夫妻财产制度协议缺乏公开程序,使协议缺乏信誉。《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应当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共同所有的一部分。虽然这项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然而,作者认为这项协议没有信誉,不足以对抗第三方。由于书面协议是夫妻之间的协议,没有公证机构的干预,其协议必然会被任意曲解,第三方根本无法知道。因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不应受到损害。根据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它将不得不牺牲该协议的信誉。当与夫妻双方发生交易时,第三方的债权可以向夫妻双方索赔。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典比我们更明确:法国民法规规定,夫妻之间的所有财产协议都应由公证人在场。双方同意这一协议,并且必须由公证人签署合同。该证书必须表明,在婚前将其移交给身份官员,德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作者认为,尽管这些规定会增加财产协议的成本,但我们仍然应该从协议中学习,考虑到协议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
4.与前一个问题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达成的结果,反映了自治的意义,当然,双方有权改变夫妻财产协议。不幸的是,中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同发生任何变更,他们必须具备签署上述财产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与第三人作战之前,他们必须在婚姻财产合同的原件之后书写。这些都值得学习和学习。
5.婚姻法没有规定住房制度,导致夫妻在关系存在期间难以分割财产。中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的分割必须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切断了双方的选择。在实践中,有些夫妇只是想分割财产,而不是希望婚姻破裂,离婚的情况也很常见。事实上,没有住房制度。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也很难行使完整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