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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讼事件的区别

时间:2022-07-01 22:4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非诉讼程序适用于非诉讼事件(FreiwilligeGerichtsbarkeit),诉讼程序适用于诉讼事件(streitigeGerichtsbarkeit)。虽然现代法中的一些诉讼事件也被纳入非诉讼程序,但很难区分非诉讼事件和诉讼事件。但典型的非诉讼事件,如监护、遗产、房地产登记、证书、担保拍卖等,与诉讼事件仍存在明显差异,即无私纠纷或纠纷。无私权利纠纷或纠纷的事件,属于非诉讼事件。相反,它属于诉讼事件。正是这种差异使得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有了第二个区别——目的不同。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制定纠纷,保护权利。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实现私法权利,维护私法秩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不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是为了照顾和预防纠纷。不同的目的进一步导致了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差异。例如,非诉讼程序采用简单快捷的原则。法院应当根据职权调查事实和证据,法院作出裁定,而不是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在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主要在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实行两审终审。
从上述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可以看出,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程序定义为非诉讼程序,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抵押。例如,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时,法院应当审查申请,决定是否驳回申请或者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此时,法院进行的不是实质性审查,而是形式审查,即“仅从程序上审查是否允许强制执行,即抵押权是否依法登记,债权是否已清偿,未清偿的,不确定实体法中法律关系的性质”。[51]有两个原因:首先,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中没有民事纠纷,法院要做的就是审查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如果有成就,就同意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相反,可以驳回抵押权人的申请。很难要求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毕竟,只有抵押权人参与程序);其次,即使法院同意拍卖,出售抵押财产,也不确定实体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债务人对抵押权、主债权等实体权利义务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法院的拍卖裁定作为非诉讼程序的抵押实现程序,没有既判力。[52]因此,法院只进行正式审查,不会损害真实权利人的权利。
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存在转换渠道,有助于维护抵押人、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非诉讼程序只适用于非诉讼事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纠纷,非诉讼程序可以提高效率。但是,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非诉讼程序就不适合处理。一方面,法院审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申请时,抵押人、债务人对主债权、抵押权是否存在等实物权利义务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不能确定主债权或抵押权是否存在,应当裁定驳回抵押权人的申请。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另一方面,法院已就抵押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同意拍卖、出售抵押财产后,抵押人或者债务人对主债权、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有异议的,应当单独对抵押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因此,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定义为非诉讼程序,不会对抵押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同时提高抵押权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