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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2-07-12 22:2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延伸性集体许可作为一种权利限制,也应保护作品用户的合理预期利益。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七十条对用户合理预期利益的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用户支付作品使用费后,非成员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用户必须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用户重复支付的作品使用费?虽然可以推定应由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返还,但最好由法律明确规定。此外,当权利人通过诉讼或通知用户退出集体许可协议时,作品用户是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还是有一定的缓冲期,立法尚不清楚。例如,《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款规定,“非会员权利人通知用户不得使用其作品,用户仍使用的作品”,将承担侵权责任,似乎用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作品。但是,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大量作品的使用。为保护用户的合理预期利益,我国《作权法》应当规定一定的缓冲期。当然,对于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款的情形,即“用户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仍使用其作品的声明”,不能给缓冲期。
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与使用(作品)行业的关系中,作者处于弱势地位,遇到了很多困难……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可能比使用专有权(作品)的行业更有利。”[29]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表明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合作定价提高了权利人的市场实力。其次,人们普遍认为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30]在大量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单个作权人很难行使其权利,作品用户也面临着谈判许可的交易成本问题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最重要的中介之一。但对于用户来说,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的作品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能覆盖满足使用要求的作品数量,作权集体管理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例如,一家“卡拉OK”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消费VOD点唱系统曲库一般应保留2万至5万件作品,用户不能与业主逐一协商,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远远不够。[31]
为了解决上述作品的使用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制度选择。从现有可替代的制度模式、法国强制集体管理制度、德国推定集体管理制度和北欧国家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其共同特点是权力集体管理作为非自愿许可制度替代品,[32]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即“如有可能,应尽量采用集体管理制度而不是非自愿许可制度”。[33]如前所述,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是权利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精妙混合,自然有其合法性。对我国来说,具有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证的移植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中国法律上有广泛的法定许可制度,一直患有规模疾病;人们认为,它导致作权人失去了作品交易条件的决策权,使得根据作品市场供求关系建立的交易机制难以真正建立。[34]扩展性集体许可制度的建立将部分取代法定许可制度。与法定许可相比,它强调了权利人自治的重要性,使权利人有权决定作品的交易条件;同时,它具有集体许可协议的灵活性和成本节约。修改草案第二稿将是现行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播放”修改为延伸性集体许可的内容,符合北欧国家创建作权法制度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作权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此外,立法者还必须考虑如何使用卡拉OK需要大量使用作品的行业节约交易成本。与制定新的法定许可类型相比,延伸性集体许可是一个完美的替代方案。
因此,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中的扩展性集体许可制度也是合适的,但具体规则的构建是否合适,应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整体结构和社会环境综合评价。中国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不规范,不仅导致权利人对许可使用费标准和分配方案的不满,也导致用户指责集体管理组织的高收费标准完全超出受范围。[35]此外,我国还有广泛的法定许可制度。对于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大多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同时,考虑到使用效率,《修订草案第二稿》第二十六条规范了孤儿作品的使用。在修订草案第二稿中,以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主导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将加深其与用户和权利人之间的裂痕。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延伸集体许可的适用范围,严格监督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实践。
卡拉等必须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才能正常运行的行业,OK行业应适用作权延伸集体许可制度。但对于酒店、酒店、购物中心、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企业等需要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适用,因为国家代表集体管理组织本身有实质性的作品数量,足以满足这些用户的正常运营需求。而卡拉OK行业经营不同,如果消费者不能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就不可能去消费。由于消费者喜爱的音乐作品大多不属于该领域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作品,大多数作品的权利人也可能是外国人,作权延伸集体许可确实是解决授权困境的重要制度。但是在卡拉OK除此之外,还有类似需求的行业吗?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应当鼓励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交换,在作权延伸集体许可适用范围内达成共识。在达成共识之前,立法应谨慎,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在达成共识的部分。
即使立法者决定采取适度前瞻性的立法政策,其具体规则的构建也不能突破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法律属性,即是对权利的限制,其合法性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对权利限制的规定。同时,鉴于我国作权立法的惯例,可以在作权法中对延伸性集体许可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制度的构建应当在《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主要包括:(1)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代表全体权利人的条件、程序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协调;(2)集体许可协议的透明度;(3)非成员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行使;(4)用户的权利和义务;(5)国务院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适用延伸集体许可的监督管理;(6)解决与延伸集体许可有关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