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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劳动基准法中的权利主体只是国家吗?

时间:2022-08-18 22:2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劳动基准法权利(力)主体
如果只从行政法意义上理解劳动基准法,就会认为劳动基准法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其中,用人单位是行政相对人,即劳动基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国家是劳动基准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主体,劳动者只是用人单位义务的受益者,劳动者从劳动基准法中获得的利益只是利益的反映。例如,黄越钦教授认为:“劳动基准法是政府干预和干预劳动条件的法律,因此是行政法。劳动基准法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按照诉讼意愿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9]当国家只是劳动基准中唯一的权力主体时,国家行使劳动行政权力,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基准,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只是劳动监督。前面已经说明,劳动基准法应该是公私法融合的第三法域,既有公私法的属性。因此,我们不仅要从公法的角度了解劳动基准法中的实体权利及其救济程序,还要从第三法域的角度寻求答案。毫无疑问,劳动基准法中的义务人是用人单位,但其相应的权利(力)主体只是国家吗?笔者认为,由于劳动基准公私法融合的特点,其权利(力)主体有两个,即国家和劳动者。
1.为什么劳动者是劳动基准法中的权利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基准法》中,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带来的利益绝对属于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只能是劳动者。劳动者对这一基本权利的享有是否只是利益反映的结果?笔者认为,劳动者获得这些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是体面劳动和尊严生存所必需的,因此这些基本权利与劳动者分不开。事实上,劳动者在劳动基准法中的权利人地位自工业革命以来就一直存在,但其权利内容随着劳动协商或斗争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此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必须保护的人权。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国家执法机关强制其履行。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的法律责任中,可以进一步确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的,除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劳动基准本身是劳动双方协商或斗争的结果,国家只在立法或司法审查中确认,那么劳动者享有劳动基准法的权利不是国家有权机关规定的利益反映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劳动基准法中的权利人,直接与义务人-用人单位-对应,用人单位有下列义务:让劳动者享有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基准中规定的权利。
2.在劳动基准法中,国家何时才是权力主体?
虽然国家的强制干预使劳动基准法的法律关系多样化,但笔者认为,国家只有在国家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查处时才能成为权力主体。同时,用人单位有容忍、配合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接受处罚的义务。正是在这个阶段,劳动基准法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体现在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对义务人实施劳动基准的监督查处上。因为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不仅要依靠劳动者的要求或者用人单位的自愿,更要依靠国家行政力量的公力干预,以公权力的行政监督为威慑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的,国家可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因此,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处罚,才能体现劳动基准法的行政法特点。
总之,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必须提供不低于劳动基准的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基准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负面的法律后果。由于劳动基准法公私法融合的特点,其权利(力)主体呈现二元化。因此,当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时,他们不仅要面对国家,还要面对工人。国家主要承担公法责任,劳动者主要承担私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