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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事赔偿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2-09-08 22: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事赔偿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分析
如前所述,民事赔偿对被告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充分的法律和理论依据。那么,在死刑裁量中,这一情节对死刑适用有什么影响呢?这是下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首先,从规范层面看,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认识到民事赔偿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立即谨慎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认真适用死刑与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立即谨慎执行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又要防止轻罪重判,使刑罚相当,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依法考虑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由此可见,最高司法机关的上述《意见》和《决定》强调,被告人在适用死刑案件时,应当依法考虑民事赔偿等宽大处罚情节。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一般应当谨慎立即执行死刑。应当说,这些意见和决定为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情节的调整提供了依据。
其次,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罪后酌定量刑情节确实对死刑的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据重庆市有关实务部门介绍,2007-2008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死刑二审上诉案件中,被告赔偿案件占死刑二审上诉案件的57.89%。在因被告人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中,63.64%的死刑立即改为死刑缓期。[8]在重庆死刑二审上诉案件中,由于民事赔偿情节,改判比例较高,从上面可以看出。应该说,重庆的情况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此外,有学者对某地审结的83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民事部分被判缓刑的概率为87.5%,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判缓刑的概率为41.9%,法院判缓刑的概率为37.8%,不积极赔偿的被判缓刑的概率为14.3%。民事部分调解结案被判死缓的概率最大,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被告被判死缓的概率最小,说明民事部分的赔偿对死刑或死缓有显著影响。[9]对某地法院审结的440起死缓案件,共有507名死缓犯。“不必立即执行”情节逐一分析,其中,因为“民事部分已经和解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死缓(包括这个酌定情节)“仅因为单个情节适用死缓”和“死缓与其他从轻情节并存”考虑两种情况的次数为24次,[10]适用比例约占情节(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总数的5%。这也可以进一步证明民事赔偿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重要影响。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对量刑地考虑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特别是死刑的适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认真分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手段,综合犯罪原因、被告的忏悔态度和被害人的理解,结合被告人的赔偿,正确适用死刑。[11]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为争取民事赔偿而存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事实上,一些刑事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但由于经济困难,他们渴望得到一些赔偿,所以他们勉强同意对被告人实施判前赔偿,减轻处罚。[12]这样的案件并不多,但并非个别。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判处死缓,因为被告赔偿对受害人的重要性。虽然动机良好,但从息诉止争的角度来看,社会效果也不错,但仍然损害了刑事司法自由的正义,因为法院的判决对被告起到了作用“以钱赎命”的效果。这类案件的客观存在不能成为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把柄”相反,它表明了法院处理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关系的困境。[13]要摆脱这一困境,我们认为首先要树立影响死刑适用的正确民事赔偿观念,即被告人或其亲属给予民事赔偿不等于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罚,这只是法院量刑时应考虑的酌情情节。至于宽度和宽度,则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案件情节的具体情况。总之,民事赔偿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是有限制的。被告人是否最终判处死刑,并不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接受了民事赔偿。应当判处死刑的,不能因其赔偿能力而适用死刑。否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正如有学者所说:“将被害人损失赔偿作为可以考虑的量刑情节,是对被告人赔偿行为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不能以民事赔偿为筹码,与法官讨价还价,以获得量刑利益。否则,赤裸裸裸裸钱换刑,这是应该坚决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