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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方式

时间:2021-10-21 08:05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因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无效处理。
实际上,信用证修改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甚至很常见。有调查表明,在首次开立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有些信用证还需要修改,这是出口商无法回避的现实。所以,如何尽可能地避免因修改环节而产生的不合格现象,对于出口商提高安全结算率至关重要。
一是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如果受益人主动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改证建议,或开证申请人绕过开证行直接向受益人提出改证建议,受益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于同意改证的信函或保证其后有关指示开证的信函的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受益人应收到开证银行发出的修改书后方可将其装运,而且,装运时不能光靠开证人的承诺。由于开证行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意改证,但其后却未必不指示开证行作任何修改,以待受益人发货后,开证行就会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所以,对于这样的变更情形,受益人必须要提高警惕,不可轻信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承诺,要坚持在收到开证行的修改通知并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向国外发货,以避免因货物装运后一直未收到修改通知而造成的单证不符。
二是认真审核,加强沟通。修改通知应逐字仔细阅读,并在原证明书中对修改条款进行理解,切勿自作主张,对修改内容不加任何推诿,并按自己的理解予以理解。若在审核通知中发现有疑问或不确定之处或存在,将使我方很难完成要求,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或及时提出再修改,而不应因为不周全或怕麻烦而轻易地接受。一些修正,实际上是指买方在预期市场即将改变时,为转移风险而合谋向开证行故意提出的,充满了陷阱。举例来说,修改装船日期,在证明文件的最后期限和最后期限都应该同时延长。如果到期日不同时延期,则可能导致信用证失效,最终导致不一致的单据,银行将拒绝付款。延时的长度应根据修改所需要的时间来确定。
其三,巧用常规,防备未然。按照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方式,即发出接受或拒绝信用证修改通知,或以交单形式表示接受或拒绝修改信用证。这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对是否接受修改没有明确表示,那么原来的信用证和已接受的修改对受益人来说是有效的。如交单与原信用证相符且符合修改,视为接受修改;如交单仅与原信用证一致,则视为拒绝修改。显然,允许受益人在交单上表示接受或拒绝修改,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受益者应学会灵活地使用这一条款,以避免信用证变更的风险,在实务操作中,不可急于提供接受或拒绝通知。由于受益人一旦提供了一次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它必须承担通知开证行的电报费,同时,在收到通知后,不得更改,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要求交单议付,否则将会被开证行的电报费告知,因此比较被动。若选择以交单方式表示拒绝或接受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可掌握主动,避免因变更引起的某些风险。
四是加强学习,提升水平。要避免信用证修改中出现的不一致现象,首先要熟悉有关法律及国际惯例对信用证修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所以出口商必须注意加强对UCP600、ISBP等规则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这样说,案例2中的常识性错误就完全可以避免。各有关部门和外贸企业行业协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题培训或个案公告,以使外贸人员有一定的专业学习机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