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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信用证中加入禁止转船条款的普遍现象

时间:2021-10-22 09:10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对于信用证中转船条款,如何有效安排运输和准备单据。
对于开证方在信用证中加入“禁止转船”条款的普遍现象,应准确把握,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应当先根据基础合同和信用证47A条款中对提交单据的要求,明确在作业中应当提供哪些类型的运输单据,并将其直接应用于UCP600运输方式下的转运意义,因此,根据UCP600中描述的“转运”是否发生了,这取决于实际运输路径。如果没有进行任何转移,则不需要予以关注。如果有转船的,要区别情形,分开处理。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海运散装货物“禁止转运”条款实质上是“禁止转运”条款,也就是说,对于海运散杂货运输,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安排直航船舶运输,才能达到“单证相符”。
与海运集装箱、航空、多式运输和公路、铁路、内河运输方式有关,由于“禁止转运条款无效”原则的存在,上述所述条款未被排除,即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出口商也完全有权安排转口运输,如单据所示“将会或可能发生转口”,这些银行将不被视为“单据不符”。在了解了这一点之后,对于出口商而言,运输安排的灵活性和对承运人的选择限制将会显著改善。
第二,即使信用证规定了“允许转船”,出口商在签发运输单据时,也应考虑下列问题:
1.运输单据应涵盖全程运输,而不应单独提交每一程运输的单据。在第20款ci中,第19款ci,第24款ei中规定,上述各种类型的运输单据“可表明货物即将或可能已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该同一运输单据覆盖。”
(b)如果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两张运输单据,其中一张注明为汽车运输,另一张则注明为海运,但这两张单据合起来反映了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路线,虽然信用证允许转运,但由于一份运输单据并不能覆盖整个运输全过程,因此不符合规定。
2.转运标记应清楚标明。如要进行或可能进行转运,则需在相应的运输单据上注明转运标记,普通海运转运标记可表示如下:
""门户网站:XXPortviaXXPort"或"门户ofDischarge:XXPortW/TatXXPort"(W/T为withtranshipment的缩写)或将转运港(PortofTranshipment)预先印在提单上的转运港(PortofTranshipment)栏中,以表明已发生转运。空运中,在空运单标准格式中,转运标志可能位于"To(第一转运地)ByFirstCarrier(一程承运人);To(第二转运地)By(二程承运人);.."来依次显示。
对出口商而言,在收到信用证到装运之前这段时间非常重要,应及时审阅信用证条款,咨询当地银行,向承运人查询运输方式和运输方式。如海运散货运输方式下的信用证规定了"禁止转运"条款,或多式运输,在空运方式下将其排除为"禁止转运条款",双方应立即进行充分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考虑运输效率、安全、费用、可操作性等条件下,共同选择切实可行的,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运输和结算方案。
从本论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虽然UCP考虑到国际运输业的发展状况,但对转运的操作规定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但是,“禁止转船”一词仍然显得太过僵化,改为“禁止不合理转船”似乎更贴切,但对于信用证中“银行只处理单据,在此基础上,转运不能仅凭单据就其可能涉及到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原则而言,转运是否合理”。所以,这一矛盾仍需理论上的广泛探讨,加上国际商会对UCP的不断完善,才能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