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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海关对“无成本抵偿货物”监管的特点

时间:2022-01-05 18:07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一、“无成本抵销商品”分析。
(一)"无成本抵偿"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成本抵偿货物征免税条例》,无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由于货物的残损、短少、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赔偿或者替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此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无成本抵偿货物的进出口,应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向海关提出索赔货物的进出口申请。超过索赔期的,海关不予受理。所以,“无成本抵偿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发生于原进出口货物已被海关放行之后,但是应该在“原来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其原因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数量不足;(3)供应商必须是货物进口、出口货物后3个月内交货。(4)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免费”的,或者替换的;(5)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与原装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此要指出的是,如果“与原货不完全相同或与合同条款不符,则由发货人向其说明理由,如果海关审查认为其理由合理,而8位HS编码(即8位编码)未发生变化,则仍然被视为符合上述条件。只有进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上五项条件,才可称为“无成本抵偿货物”,才能按照“无成本抵偿货物海关监管特点”和“无成本抵偿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和要求”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㈡“无成本抵偿商品”海关监管的基本特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海关对“无成本抵偿货物”监管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进出口许可证的豁免。因为原来的进出口货物在原来的进出口时已经向海关交验了进出口许可证件,这样就不用再交验了。但是要注意:“原装进口货物必须以退运出口或放弃交海关处理”,原装出口货物的处理方式为“退运进口”,即要保证收货人最终收到的数量与合同相符,不能超支,或者,对于超过合同规定数量部分的货物,必须重新提交相应的许可证证明。(2)进口无成本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海关税;对货物的出口免征关税。先决条件为原进出口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值缴清税款,而不退回,不需重复缴纳,多缴或退回多缴的税款,需重新缴纳。但是仍然需要注意,对进口和出口的原始货物,应按第(1)中规定,如原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则应依照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包括税率)报关、报关、海关按原进出口货物“重估定价”计算的进出口税和进境环节海关代征税款。(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管制,即“放行等于结关”。换句话说,无成本抵偿货物的原产地进出口货物,是实际进出口货物,即进口后不再出口或出口后不再进口的货物。很明显,要彻底理解“无成本抵偿商品”,只知道它的“基本特性”是不够的,而要深入分析“基本特性”背后隐藏的“前提条件”,从而在具体的进出口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情况的“无成本抵偿”。
二是不同情形下的无成本抵偿货物报关制度。
如上文所述,从“无成本抵偿”产生的原因来看,无成本抵偿可以分为量减抵偿和减损,质量不合格,如质量不合格,如规格不符合所引起的补偿;而从货物流向看,不计成本抵偿货物又分为进口无成本抵偿货物和出口无成本抵偿货物,所以,区别“无成本抵偿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原因和流向,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但是,作为海关的一种特殊监管货物,它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相比,其报关单的填写不同于一般进出口货物,主要表现为报关单的“交易方式”、“征免性”、“备注”、“免责”四栏。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填制规范》,下文就“无成本抵税货物”报关单关键栏的填制作详细论述。
(一)因数量短而产生的“不计成本抵偿”
由于数量短而造成的无成本抵偿货物,整个进出口过程仅包括两份报关单,对原进出口报关单和不计成本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分别进行,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填写填写无成本抵偿货物报关单时仅需参考原进出口报关单,其关键栏填写见表1。
(二)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无成本抵偿货物”
1.进口
对进口“无成本抵偿货物”的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部分如何处理?”对进口“无成本抵偿商品”报关单的处理方式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不同。此处有三种主要处理方法:
(1)出口退运。如果原装进口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被退运,整个流程将涉及三份报关单,依次为原装进口报关单、退运出口报关单和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单。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被退回出口时,重新进口的“无成本抵偿货物”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而不需要再一次涉及相关的税费和许可文件,但进口时如果已经缴纳的税费已被退还,则重新缴纳进口税。此时此刻,不计代价抵偿进口报关单的填写,须有原进口报关单和两份报关单。
(2)将放弃提交海关处理。如果部分原有进口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放弃交海关处理,海关将根据情况依法处理后,承运人凭以申报的方式申报无成本抵偿货物的进口税和有关的许可证文件,整个过程仅包括两份报关单,一种是进口报关单,另一种是没有成本抵偿的商品。这时,在填制无成本抵偿的进口报关单也只需以原进口报关单为参照。
(3)不退运出口,也不得将其交付海关。如原产进口货物质量不符部分不退运出口也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表明仍被进口企业“收留”,在这个时候,企业再进口的“无成本抵偿货物”等于重新进口新货,加上原来的进口货物,总数已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所以原定收货人应根据海关接受无成本抵偿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包括税率、汇率等)申报进口,并且海关按原进口货物“重新估计价格”计算的税款缴纳进口税,并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款,参与许可证管理的人员也应交验相应的许可证证书。所以报关单的填写情况与一般的进口报关单相似,报关单关键栏的填写方法见表2。
2.出口
对出口商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成本抵偿”问题,首先要弄清产品是否有“返国”?如果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货物已经被退回,那么“无成本抵偿货物”将“国外”顶替。由于原装出口时已全部支付出口税,并交验了相应的许可证,因此出口时不需要再进行“无成本抵偿”的出口。进出口报关单须凭原出口报关单和退运进口报关单予以填制,质量不相符部分的货物不“返”即不退运,此时此刻所出口的“无成本抵偿货物”等于再出口的货物,其海关监管方式基本上与一般出口货物相同,需要重新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也就是原发货人应申报出口之日的有关规定(包括税率、汇率等),依照海关接受无成本抵偿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出口关税应按原出口货物“重新估计价格”计算,并按海关计算的出口税,参与许可证管理的人员也应交验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出口商只根据原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进行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