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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造成国际贸易保险问题

时间:2022-02-06 21:0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保险金额相对较大的保险纠纷经常发生,这往往与保险当事人缺乏保险业务知识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不当有关。本文将分析2009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一些典型国际贸易保险案件的具体问题,希望国际贸易从业吸取教训,促进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
2003年初,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盖特)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工厂建设项目。
为了建设项目的安全,罗盖特于2003年4月1日向中国财产保险连云港分公司投保了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保险。期间为892、580、197.53元,自2003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30日。中国财产保险连云港分公司出具了PQYL203320797万元的保险单。
2003年11月25日,罗盖特以CIF连云港285650美元的价格向纽约特灵订购了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口。
2004年2月24日,货物由Americandendentline支付,并签发了Ailw4314734号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保险金额为314215美元。2004年2月24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了W00059385号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规定保险范围为从Seatle到Lianyungangport,采用仓到仓条款,规定保单有效期为从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到期(如果货物承保所到的目的地在港口以外,则为30天)。其中,保单左角有2004年3月25日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施工现场。4月1日,货物进入罗盖特施工现场时,集装箱倾倒,货物损坏。
2006年3月31日,罗盖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07年1月26日,罗盖特公司申请增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和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货物损失314、215美元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保险期已经过去,但2007年2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连云港分公司仍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及的两个受损制冷器。拍卖价值为620000元,同年6月13日向中国人民保险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保险连云港分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合同中涉及的所有保险单项的1.89元。
二是案件造成的问题。
本案比较复杂,造成国际贸易保险问题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
首先,本案应适用哪些法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时,适用哪些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双方都应努力将自己熟悉的国家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在本案中,罗盖特和特灵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这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普遍,这就要求贸易从业人员了解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
第二,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一方将起诉另一方,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律资格,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本案涉及到这一重要问题,罗盖特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和北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因纳玛保险代理只是北美的代理,因此,因纳玛保险代理是否是合格的被告,将成为罗盖特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第三,如果货物发生货物损坏,保险公司只有在保险范围内才承担货物损坏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罗盖特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是如何理解连云港,从Seatle到LianyungangPort?海运提单适用的仓到仓条款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损失发生在保险范围内吗?这些都是本案所面临的问题;
第四,诉讼失败决定了原告是否有权胜诉。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将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罗盖特在本案中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第五,国际货物保险是当事人为防止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而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但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在本案中,罗盖特对货物进行了双重保险。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罗盖特,这也是本案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