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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开证银行不能拒绝支付第二受益人的名称

时间:2022-02-10 21:37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1)转证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证应在原证书的基础上开立。根据UCP600的规定,除少数条款外,转让证书应与原证书条款一致。但是,由于UCP600允许修改原证书条款,修改后的内容不能通知第二受益人。如果中间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转让证书条款保密,不仅是第二受益人,而且很难知道修改后的转让证书的内容。很难保证转让证书中的条款是否严格按照原证书条款转载。如果转让证书未严格按照原证书转载或修改,新证书很可能改变原证书中的权利和责任,造成对开放证书行权利的侵害。如果第一受益人为了赚取更多的中间价差,可能会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故意模糊规定转让证书的条款或故意增加或减少原证书的条款,然后通过替换文件将风险转移到开放证书行的经济损失。第一受益人为了更多的受益银行,将被转让给开放证书行。
例如,在一起欺诈案件中,中国进口商与香港中间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合同,进出口合同规定质量为优质产品。当香港中间商与新加坡第二受益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他们故意将合同质量规定为轧钢(等外国产品),然后使用我们出具的可转让信用证将部分信用证转让给新加坡供应商,并将新证书的质量规定为等外国产品。新加坡的第二受益人根据其与香港中间商的合同提供了等外国产品轧钢,并根据中间商的要求,在每个外汇文件的描述中省略了等外国产品一词。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中没有规定货物的质量,这为香港中间商实施欺诈以赚取巨大差价提供了机会。新加坡供应商提供货物后提交了文件,而香港中间商以替换文件获得了两张发票的差额。货物到达后,我们的进口商发现货物离我们的法院很远,所以开证行不愿意接受益人为由。新加坡供应商提供第一张证书。
(2)换单风险。
根据UCP600的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替换后的文件符合原始文件的规定,开证行必须支付相应的文件。在可转让信用证的实际业务中,第一受益人是中间人。为了隐藏实际供应商的身份,他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实际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但实际上,开证行无法控制中间人是否仅限于实际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如果中间人用更换订单替换最重要的物权凭证-运输文件,则用伪造的文件替换。进口商了解文件后,大多数人会拒绝支付赎回订单。开证行将陷入资金和商品空缺的境地。此外,在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文件后,转证行经常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换文件,然后将交换订单转让给中国银行,将交换订单转让给中国银行作为交易银行,然后将交换成交易银行。文件到孟加拉国开证行后,开证行拒绝支付文件不一致,国内议付行多次合理努力,开证行退还文件不一致。经核实信用证复印件和文件底部后,国内议付行认为第二受益人交单没有不一致,但开证行始终坚持文件不一致,最终导致信用证过期。国内供应商将运输到孟加拉国的货物转售给第三方,损失6万多美元。经过多方了解,我们了解到我们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在转证行更换文件时混淆丢失,导致文件不一致。虽然开证行在本案中没有遭受经济损失,但根据国际惯例对第二受益人的文件支付造成的声誉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3)接受不符合文件的风险。
根据UCP600的规定,当第一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自己的文件或提交的文件导致不一致时,转让银行可以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文件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不能拒绝支付第二受益人的名称不同于原信用证规定的第一受益人的名称,第二受益人的名称应当作为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支付。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性,开证银行有义务接受第二受益人的不一致文件。但是,文件中的不一致性是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产生的固有不一致性,还是第二受益人在交货时因货物和操作违规而产生的不一致性,开证银行不易明确区分。如果没有转让证从侧面进行比较,开证银行可能会拒绝支付第一个不一致性,或者后一个不一致性支付,导致银行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即使在开证银行审查文件后,也需要向开证银行索赔。如果第二受益人在退款过程中认为单据丢失,也需要向开证银行索赔
(4)审单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的审单与其他类型的信用证类似,承担审慎审单责任,确定文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一致。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更换文件和转让文件,比普通信用证增加了审单程序,开证行审单的风险也大大增加。首先,审查第一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虽然开证行只审查文件本身,但不能避免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付款后发现文件不一致,导致无法收回资金。第二,在可转让信用证的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没有实际接触。原证转让后,转让行无义务向开证行报告转让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按转让证书制作,因此转让证书的条款是否符合原证书的规定,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转让证书条款的规定,开证行无法知道文件不一致或增加文件的可能性。
(5)欺诈的风险。
在使用可转让的信用证时,开证银行也会遇到其他类型信用证中类似的欺诈风险。例如,进口商和第一受益人伪造虚拟贸易合同,骗取开证银行的资金欺诈。第一受益人单独或与承运人勾结伪造运输文件,骗取开证银行的付款。第一受益人与议付银行或通知银行勾结,利用虚假文件骗取开证银行的付款等。此外,由于开证银行与第二受益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了解第二受益人的信用状况,第二受益人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伪造文件直接欺诈。例如,一家国内公司进口钢材,其价值为500万美元。进口公司按照合同向外界出具可转让信用证后,在装运期间,第一受益人西欧的一家外国投资者发送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很快,开证银行就收到了从转证银行转移的全套文件。提单表明货物在东欧已开证银行承兑后,将被转移到一家信用证银行的信用证银行。开证行在承兑到期日被迫对外付款,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