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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文件审计是信用证操作的核心

时间:2022-03-02 21:59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一、文件审核承诺条款。
文件审计是信用证操作的核心。文件审计的承诺可视为承诺的核心,通常表示为: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否则贵行可认为我公司已接受文件,同意付款/承兑。此外,我公司保证在文件表面一致的条件下办理相关付款/承兑手续。如果您因文件不一致而拒绝付款/承兑,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规定的日期前将全套文件全部退还贵行,并附上书面拒付理由,贵行将根据国际惯例确定是否可以拒付。如果贵行确定我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未成立,或者虽然拒付理由已成立,但我公司未能退还全套文件,或者拒付文件已超过贵行单到通知规定的期限,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并从我公司账户中扣除。
执行此承诺时,开证申请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回前检查文件,并在文件表面一致时处理付款或承兑。如有不一致,银行将根据国际惯例确定是否可以拒绝支付。
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有独立的审单权。文件对申请人也很重要。通过文件可以了解货物的状况和受益人的履行情况,物权证可以提取货物,实现进口目的。在实践中,开证行应先审核信用证项下的文件,然后将副本提交申请人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
然而,开证行只审查文件而不审查事实,只审查文件表面,不需要探索其背后的情况。然而,申请人的文件与事实同等重要。文件不一致会导致提货困难,受益人假冒文件欺诈和文件不一致会带来更多的风险。两者在判断文件时会有所不同。
此时,开证行可能会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受益人的支付没有追索权;此外,开证行受单一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如果不符合惯例,则无效。因此,出于自身考虑,银行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承诺书中约定,有权决定申请人提出的不一致性是否成立,或者不一致性是否成立。如果申请人提出的时间或程序错误,也有权从其账户中扣除外部支付。一些银行甚至要求申请人承诺放弃他们的辩护权。
为了获得开证行的支持,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信用证业务的独立性和纯文件,了解银行规章制度的原则,根据统一的信用证实践和国际商会编制的国际标准银行实践,提出文件审计和不一致性。如有理由相信受益人欺诈,应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寻求法律行动,而不是强迫开证行拒绝支付。
(2)开证申请人的不一致提出和文件的退回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期限。
根据UCP600,开证行从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的第二天起,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决定文件是否不一致。虽然对申请人的意见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不错过机会,要求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一些承诺条款规定,一旦开证行做出决定,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只有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才有权提出不一致和拒付。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核订单并反馈,以确保开证行考虑自己的意见。
(3)开证申请人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应退还所有文件。
在接受文件之前,开证银行有责任代表交单人保管其所拥有的文件。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保留文件,听取交单人的指示,或者还文件,或者按照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否则视为接受文件,无权拒绝支付。开证行为避免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之前交付的不一致文件无法收回,导致被迫支付的不利情况,并在承诺书中达成相关协议。因此,当申请人不接受不一致时,应在审查期内退还所有文件,否则视为接受,必须支付开证银行。
(4)隐含的问题是,如果开证行因自身过失支付不当,开证申请人承诺开证行有权主动支付,并在申请人账户中扣除款项。
事实上,如果申请人想要收回扣款,唯一的办法可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文件审计承诺条款非常不利,在过去,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银行的意见,通常鼓励银行支付,以保持独立原则和信用证的效益。这实际上增加了申请人的风险。
二、信用证修改承诺条款。
申请人承诺:如需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开证银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修改。开证申请人确认,所有修改只有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
一般信用证的修改由申请人发起,开证行不得擅自行事。但是,修改申请必须由开证行确定是否可以处理。从银行委员会专家咨询案例R523可以看出,分批海运的信用证首次交付不一致,开证行在申请人确认接受文件前拒绝修改信用证请求。专家认为,即使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也没有义务修改信用证。
在实践中,开证行对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修改申请有自己的考虑。比如申请将提单的TOORDEROFISUINGBANK改为TOAPLICANT,银行会考虑到贷款的回收,不同意。
除开证行同意外,修改还必须经受益人同意,否则信用证不得修改或撤销。根据UCP600第10条C款,受益人可以通过支付订单表示同意或拒绝修改,但有时很难从文件本身了解受益人的真实意图,如信用证分批运输,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受益人支付原金额,因此很难判断是否已接受修改,是否会再次发货。
简而言之,申请人应首先就信用证的修改与受益人达成协议。开证行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银行意见,以实际行动消除疑虑,促进信用证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