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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英国法律教育模式

时间:2024-01-13 21:42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英国法律教育模式
 
英国是一种典型的大学教学模式。虽然英国和美国属于普通法律国家,但英国法律本科教育模式的制度设计与美国完全不同。英国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精神和人文素质,为学生的法律技能和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基础。因此,这种法律教育的本质是学术教育和基础教育,即注重学术和理论,而专业特征并不突出。
 
从英国法律教育传统的角度来看,宗教改革前的英国法律教育主要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1753年,布莱克斯通开始在牛津大学教授英国普通法。许多律师学院主要培养学习本国法律的人才。这些律师学院是中世纪的行会式组织。现有的林肯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和格莱学院已成为普通法学本科教育后的职业训练场所。英国法学教育以本科为基础,其学生主要是高中毕业生通过高级考试录取的。不过,也会招收一些自己取得非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的人作为补充。英国现行法律教育由三个阶段组成,即学术(理论)学习阶段(一般为三年)、从业前职业培训阶段(约一年)和从业后深造阶段。1996年,英国法官法律教育与行为顾问委员会关于法律教育与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有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和能力。法律高等教育应从注重培养专业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学术能力。在此基础上,法律教育应使教育者实现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核心知识和背景知识,培养法律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由此可见,目前英国法学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复合型、精英型人才。事实上,英国普通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术和职业倾向与罗马法对英国早期法律的影响密切相关,与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和现代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密切相关,也与律师控制法律教育的传统密切相关。
 
英国律师有两种不同的律师类别。英国律师分为执业律师和执业律师。大律师又称辩护律师和出庭律师,是专门为法庭诉讼辩护的,有的主要提供咨询服务。一般来说,大律师不会直接联系当事人,除非小律师介绍并有小律师在场,否则大律师一般不会联系当事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建议。执业律师又称小律师、咨询律师、初级律师或法务官,是第一个寻求法律援助的人。他们的工作范围很广,可能会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一般来说,小律师专业化程度很好,精通自己的专业领域。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一般来说,大律师不允许合伙开业,他们一般自己上市开业,而英国法律允许小律师自由合伙开业,组织成立律师事务所。
 
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方面,英国也不同于美国的法律教育。英国非常重视罗马法律、法律科学和法律史学等基础课程。然而,由于大多数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通过严格的律师考试,成为专业律师,近年来,英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很大程度上受到律师会议的影响,培养学生从事律师职业技能等课程将扩大开放程度,因此迫使大学法学院压缩理论教育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占主导地位,主要采用传统的“演绎法”教学方法,学生必须满足教师的要求。近年来引入了“案例教学法”,以满足培养“律师思维”的需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技能,促进学生的积极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创造力,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