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论文
农业生产经营与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关系
时间:2022-01-28 19:26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点击次数:
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者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
1.处理好新农业经营主体与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农业职工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大部分格局不会改变,新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因此,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兵团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趋势和承受能力,不仅要在统一层面培育发展合作社,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和现代农业产业集团,还要在分层面坚持和深化集约化家庭承包经营。
2.处理大型专业家庭、农业工程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与龙头企业、现代工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各种新的农业经营实体没有优缺点。不同类型的经营实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不同的定位。根据各学科的不同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学科之间的合作和联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不仅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兵团新的农业经营实体,还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兵团农业,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处理发展规模管理与提高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化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新的业务实体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规模,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可能会下降。因此,在新农业经营实体的发展中,规模经营应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兵团各师资源条件、农业经济、土地规模经营等条件不同,甚至差异较大。不同的新业务实体有不同的发展条件、能力、速度和需求。因此,培育和发展兵团营实体应根据各师资源条件和经营者能力适当控制规模。
4.处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与促进集团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首先,培育新的商业实体有利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新的商业实体往往有热情,有能力使用机械来取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替代的环节,新的商业实体也会雇佣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将容易转移到非农业产业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而且有效地利用了不容易转移到非农业产业的劳动力。二是培育新的农业经营实体,适应集团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步伐。根据农业劳动力转移,积极稳定地促进土地转移,发展新的经营实体,不能忽视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强行促进土地转移,发展规模经营。
5.处理促进适度经营与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代农业建设阶段,需要跨地区、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为了追求生产稳定性和利润最大化,新的商业实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和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因为,即使某些服务可以自行提供,也不可能满足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一防治、抗旱排水等规模经济的要求,如果这些服务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就可以实现规模经济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了服务需求,通过大规模经济激励服务供应,可以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的商业实体也可以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他们可以通过领导或共同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商业实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于在更大的范围内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