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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论文

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主要困境

时间:2023-01-08 23:26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点击次数:

一、考虑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影响因素
(一)农业行政执法能力
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是影响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直接因素。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关键是执法人员的能力,主要包括业务能力、法律技能和思想政治能力,集中反映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2]。一般来说,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能力越强,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越标准化,法律意识越高,理解和实施法律意图越强,越能满足执法标准化的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能力越弱,实现法律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就越困难。
(二)农业行政执法职权
农业行政执法权力是影响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关键因素。主要表现在农业行政执法权力是否合法。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按照非法农业行政执法权力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违反职权法定原则,法律后果无效;是否依法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力。根据行政法律规定,依照错误程序或者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依法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力的,其法律后果无效;是否公平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力。公平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力是合法有效的保证。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三个原则。程序正当是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平、合理的重要保障。只有程序正当,才能杜绝农业行政主体玩忽职守、滥用职责,减少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实现农业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化。严格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平衡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肆意行为,限制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监督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实践中,全国人大监督的原则性太强,规则性较差。现行法律对全国人大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没有明确的实质性规定,使全国人大不能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法院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合理性审查是一个例外。因此,法院的监督作用也有限。检察院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3],效果也很弱。
二是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现实困境
(1)农业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主要困境是农业行政执法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混乱、农业行政执法权力交叉问题突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责任和权利不明确、执法边界模糊,导致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推卸责任或争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制不规范,不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部分执法领域经常滥用职权、禁令、越级执法,扰乱执法秩序;农业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权力划分不清,多个执法机关重复执法,多次执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主要归因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形成完善的协调机制。
(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水平不均是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另一个现实问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其素质直接决定了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4]。我国现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尚未达到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基本要求。这主要反映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落后,公民义务标准的错误观念普遍存在,反映在古代“官本位”坚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到位,与现代公民权利本位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较差,定期的法律培训和考核流于形式。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我国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的严重困境是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决定了执法是否规范化。然而,我国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不完善的问题非常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不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规定原则普遍,执行力弱,行政法领域没有行政程序法,导致部分领域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5],执法人员无法遵守;二是程序不规范,部分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缺乏实际论证,程序与实践脱节,执法人员只能灵活执行,容易导致执法的随机性;三是执法成本高,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成本高,负担与国家分配的资金不足冲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程序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不足直接限制了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