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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事诉讼中“自认”这一重要概念

时间:2021-11-04 16: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界定。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关系。
虚伪民事诉讼的主要手段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均属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人都不愿意配合虚假民事诉讼。另外,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法院做出最后仲裁后,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可依法要求被告方根据仲裁结果,合法地为被告方争取的不正当利益,对于提出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容易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综合考虑这两点风险,诉讼双方必须具有特殊的关系,才能用它来抵销虚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法律风险。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这类特殊关系主要包括亲属、朋友、同学关系等,其中亲属、朋友关系占较大,其特点是成本低、风险低。
㈡虚假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财产类型案件上。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纠纷以借贷、财产分割、企业债务、企业财产纠纷、房屋拆迁、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等为主要类型。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涉及财产分割、所有权确认、债权份额分配等方面,对虚假民事诉讼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应当指出,在现实的司法工作中,虚假民事诉讼往往并非一种形式,而是两种或更多类型叠加,如离婚财产分割中包含民间借贷等。而且民间借贷本身的证据很容易伪造,一方可以通过虚假债务的方式,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分得更多的财产。
二是民事诉讼的法律限制。
(一)法院调解系统方面。
法庭调解是在法院主导下,就诸如争议资源和其他民事权益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是法院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把握事实、明确责任分工。尽管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院调解的质量,但其民事调解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实际上,在民事调解中,法院是否完全掌握了事实,对调解的公正性没有多大影响,很多时候,当真相和责任还未确定时,通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需要禁止当事人进行调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也证实了这一观点。但是,不确定真相和责任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调解中的事实和法律逻辑变得模糊,导致司法人员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本身的事实和合法性缺乏认识,缺乏对当事人的全面审查,从而引发了虚假民事诉讼问题。特别是在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得到加强的背景下,调解率成了司法人员的考核指标,为了追求政绩、规避风险,以调解作为结案手段成为司法人员的主要选择,从而加大了虚假民事诉讼的可能性[1]。
㈡自认制度方面。
辩证论视野下的民事诉讼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必须包含影响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实;影响法院仲裁裁决的依据是当事人间无争议的事实;第三,当事人辩论中所阐述的内容是法院对事实调查的界限。以上内容说明了民事诉讼中“自认”这一重要概念。在有关民事证据的几项规定中,一方当事人对所陈述的内容已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认,则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就可以证明所陈述的内容是事实。该概念的价值在于可以忽略不必要的证明过程,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从根本上来说,自认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是有利于自己的,而在虚假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特殊的当事人关系,由于错误自认,使制度理念与实体公正发生了冲突,从而影响了司法人员的仲裁,从而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㈢第三方参与制度方面。
在虚假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受利益损害的主体。现行的第三人利益程序保障主要有事前与事后。其中,事前程序性保障途径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事后程序保障途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三人撤销诉讼”。包括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事后程序保障”的规定,确立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消之诉,为第三人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但是事前程序保障途径保障第三人制度的范围较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时,可向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第三人诉讼标的和第三人的范围,造成利益侵害第三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投诉比较困难。
㈣惩罚制度方面的内容。
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罚款由个人的1000元上调为10000元,将单位的1000-30000元上调为10,000-300,000元;惩罚力度有所增加,但惩罚仅限于破坏或伪造重要证据,以及少数行为如暴力或贿赂收买证人,以及通过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措施。但在《刑法典》中,无论是伪证罪还是毁灭罪,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均限于刑事诉讼,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另外,尽管少数条款对民事诉讼作了规定,但并未提供刑事制裁、刑事责任等重要资料。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虚假诉讼通常是通过欺诈来惩罚当事人,但是这种惩罚手段不符合检察机关的理念,使虚假民事诉讼的利润远远高于惩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