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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虚假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11-04 16: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制。
(一)滥用辩论主义约束。
以虚假陈述为主要手段,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制,应从杜绝虚假陈述的角度入手。“争辩主义”虽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了陈述空间,但实质上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辩论而引发的一种诉讼形式。但是,争论主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诉讼双方提供错误陈述的自由,而是应该把诚信作为基本原则。由此,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对辩论主义的滥用加以限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诉讼双方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事实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陈述的真实义务加以约束,双方均有无陈述、陈述是否真实等方面的自由,为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所以,应对滥用辩论主义加以限制,通过立法来保证陈述的真正义务,而一旦出现虚假陈述,则需通过承担律师费等方式对虚假陈述方进行经济制裁。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职权。
由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对抗性薄弱,在民事审判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司法人员很难查明其真实情况。特别在有关案件证据的规定上,法院依据职权调查的范围较小,主要依靠当事人举证。尽管有必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司法机关也不能忽视司法机关的职权,应当给予法院方一定的调查权力,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对于被怀疑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的主张,需要通过审查得到的基础事实,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以检验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通过把握基本事实,加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话语权和审查能力。
(三)完善第三方参与诉讼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案外人获得独立请求权,作为第三人参与民事诉讼,主要是涉及物权的案件。但是,大多数的虚假民事诉讼都涉及到债权债务管理,对物权的涉及面较小,使得在虚假民事诉讼中很难进行第三方参与。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当事人独立参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由于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第三方可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可供我国立法借鉴,扩大第三人和独立请求权的范围,将利害关系人引入民事诉讼,以减少其对案件的影响,加强民事诉讼的对抗性,防止产生虚假民事诉讼。
(四)加强惩罚措施。
鉴于现行法律对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罚力度不够,《刑法典》307条规定,在处罚范围之外,应当将当事人作为一个单独的指控,在现行刑法制度之外,将虚假诉讼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名进行处罚。假民事诉讼会损害其他公民甚至国家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诈骗罪,单独设置犯罪符合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将虚假诉讼罪界定为妨害司法罪,并通过单独定罪来提高公众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关注,司法部门还可以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准确的处罚,从而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