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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主要特点

时间:2021-11-27 05:0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据统计,近几年来,对释放罪犯、解除劳改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的人数有显著增加的趋势,2009-2011年,花都区法院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366件504人进行了立案审查,分别占三年总逮捕人数的8.1%和7%。这些人员中,2009年108名108名,2010年159名185名,2011年为186名211名,2010年再次犯罪人数为41.6%,2011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之一,其再犯罪的手段往往更加隐蔽,反侦能力较强,对社会的危害也较大。与此同时其数量的不断攀升也突显了我们的教育改造,以及后续帮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1.就案件性质而言,多是暴力侵害型犯罪。根据花都区检察院统计资料显示,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案件主要是绑架、盗窃、故意伤害、抢夺、贩卖毒品等暴力侵财、毒害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中,犯罪嫌疑人占犯罪总数的26.4%,“两抢”犯罪占比其次为18.3%,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占17.1%。
2.就犯罪主体而言,重罪释解教人员存在“三低三多”现象:即“低学历”、“低社会阶层”、“低犯罪年龄”、“男多”“累犯多”、“共同犯罪”。根据统计,我院近三年批捕的重罪罪犯中,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5%;无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占95.6%(其中无业人员占35.9%,农场主占59.7%);犯罪时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53.6%,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7.7%;犯罪人中98%是男性,重犯率为67.1%。共犯49.2%。
3.判决的惩罚相对较轻,而且与前罪之间的间隔较短。统计资料显示,在二进宫内,判处不满三年监禁的有251人,占49.8%,超过十年的只有0.7%;累犯中,重犯与前罪的时间大多相差较小,超过三年者仅占23.9%,未超过一年者占24.1%。
4.有些罪犯已以犯罪为其职业。其中,一些罪犯特别是犯有偷窃、抢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罪行的罪犯,把违法犯罪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形成了惯犯,屡犯屡犯,一次又一次地发生。
5.重新犯罪刑释解教人员的反侦查能力较强。由于刑事司法解释人员经历了侦查和询问,对刑事侦查人员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和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因此相对于初犯,其反侦察能力会有所提高,会揣摩侦查人员证据获取情况而撒谎。